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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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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剧毒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剧毒化学品经营销售行为,加强剧毒化学品流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剧毒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境保护、卫生
2、、质检、交通等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最新版)所列的剧毒化学品。第四条浙江省对剧毒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经营销售许可制度的实施及日常监督管理。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第六条对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点、分类管理、从严控制。(一)剧毒化学品按经营品种分三类管理: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
3、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171.氰化物、砷化物类;2.化工生产原料类,如液氯、丙烯腈、氯磺酸等;3.其他类(包括农药、化学试剂、医药类)。
4、(二)氰化物、砷化物类剧毒化学品实行定点经营。原则上每个设区的市在市区范围内可定点设定氰化物、砷化物类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一类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不超过2家,副省级市可根据区域需求情况酌情增加;部分使用量较大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1家一类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三)化工生产原料类和其他类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二、三类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情况,结合总体规划,从严控制布点;同类、同品种的二类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每个市原则上控制在3~5
5、家,县(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可设定1~2家,有特殊需求情况的,可酌情增加;同类、同品种的三类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控制。第七条液氯、丙烯腈等剧毒化学品,应实行无仓储经营。如有特殊经营要求,确需仓储经营的,须有专项书面报告,且仓储设施条件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范、标准要求。第八条剧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可经营自产的剧毒化学品,但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或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剧毒化学品,应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纳入第六条的布点数量控制范围。经营单位(农药专营单位除外)在本省境ofwork,relati
6、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17内一律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联营、连锁销售网点等
7、。第九条经营单位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条件,取得注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十条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一类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进行有仓储经营,二、三类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可进行有仓储或无仓储经营。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二)经营、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
8、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无仓储批发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上述(三)、(四)、(五)、(六)款条件。第十一条经营单位设立(非独立法人单位)罐区容量超过1000m3或库区总面积超过550m2ofw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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