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剧毒化学品定点经营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剧毒化学品定点经营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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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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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剧毒化学品定点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贸易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有关部门:为规范浙江省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行为,加强剧毒化学品流通领域的管理,消除危害社会安全稳定隐患,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督管理管二字[2002]10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了《浙江省剧毒化学品定点经营安全管理办法》,

2、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接到本通知后,按照设区的市定点设立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不超过2家,经济强县不超过1家的定点设立原则,合理布局,从严控制。并于4月15日前,将本地经营剧毒化学品单位的申报材料上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便及时办理剧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三年三月六日浙江省剧毒化学品定点经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行为,加强剧毒化学品流通领域的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

3、6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督管理管二字[2002]103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剧毒化学品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等部门确定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规定范围。在国家未公布《剧毒化学品目录》之前,暂按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8-93《剧毒物品品名表》执行。国家规定的8种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列入剧毒化学品管理范围。第四条浙江省对剧毒化学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省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从严控制。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发放剧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第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条件,取得注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剧毒化学品。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

5、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或委托代销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从省外购入剧毒化学品在本省销售的,必须将省外供货单位和剧毒化学品的

6、名称、数量等有关情况(或供货合同)报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备案。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设计、建筑结构、安全距离以及消防、防雷、防盗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通讯工具,并经过安全条件评价;三、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经过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资格证书;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五、具有可以向用户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能力

7、;六、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办理备案手续;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七条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将申请报告连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属经营单位可直接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合格后以正式函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强县(市、区

8、)的经营单位,由经济强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合格后以正式函直接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抄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有关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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