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印度种姓制度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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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印度种姓制度的特征  篇一:简述古代印度法典的基本特点  简述古代印度法典的基本特点。  1)与宗教密不可分:首先,宗教众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渊源异常复杂;其次,法律的内容乃至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的影响。  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以种姓制贯穿始终,所以有人将它称为“种姓法”。  3)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  2.日耳曼法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特点:以团体为本位;贯彻属人主义原则;注重形式;缺乏抽象性。?历史地位:  1)日耳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占有主导地位的第一种法律体系;  2)日耳曼法导致和直接影响了封建法的形成;  3

2、)日耳曼法以完全不同于罗马法的制度,向人们展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丰富了人类的法律宝库。并提示我们多角度的来认识法律现象。  3.《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  1)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集中表现在:维护汉穆拉比王的专制统治地位;确立自由民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  2)法典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主要表现在:法典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向联系;  3)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  4)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4.雅典民主制的特点。  1)实行直接民主制,即雅典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

3、它的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  2)官制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  3)监督制度完善而且发达。  5.简述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  1)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因而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古希腊法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2)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  3)法律在技术处理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它旨在发现所谓的“公道”的抽象标准,所以法律常常被虚置,在技术处理上具有灵活性。  6.简述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罗马私法的体系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分。  1)人法:又称身份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

4、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包括人和婚姻家庭两个部分。  2)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实体法的核心,由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权法三个部分构成;  3)诉讼法:在罗马,诉讼分成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指对于指对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查,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查。  7.伊斯兰法的特点。  1)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  2)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3)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  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  8.简述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议会主权原则:议会即国会,所谓“议会主

5、权”即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  2)分权原则:相对于美、法、德等国,英国并非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并不十分严格。但是,英国宪法仍然大致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共同特征,即权力分立;  3)责任内阁制:即内阁必须集体向国会下议院负责,是议会主权原则的体现;  4)法治原则:“法治”的字面意思即“法律的统治”,是资产阶级宪法广泛采纳的基本原则,它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9.英国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的基本内容。  1)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以被告对原告的利益负有适当注意的义务为前提,如果被告为能尽到法律承认的适当注

6、意的义务就是过错,由此过错对原告造成损害,被告须负赔偿责任;  2)比较责任原则:它仍以个人的过错为基础,但在确定赔偿时,不仅要考虑被告的过错,也考虑到原告的过错,对双方的责任进行比较,根据双方过错的轻重以确定责任的大小;  3)严格责任原则:即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下,无论被告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了损害事实,被告就必须负完全的赔负责任。  10.简析《独立宣言》的基本内容。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被造物主赋予不可转让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

7、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利,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政府损害这些目的,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建立新的政府。它鲜明的表达了资产阶级的革命思想和政治主张,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  作业1提示答案: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因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13名。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

8、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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