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宪法概念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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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宪法概念的变革  一、国家、革命与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一规定把宪法与国家联系在一起。要理解人民共和国新的宪法类型,或许最好从另一个角度,简略地回顾一下国家与革命的问题。在革命教义中,非无产阶级的国家除了是针对被统治阶级的暴力机器之外,还是一架意识形态机器。例如,马克思曾说:政府,这是镇压的工具,是权威的机关,是军队,是警察,是官吏、法官和部长,是教士。在这里,除了物质暴力之外,还出现了教士。教士如果也能够被称为暴力,那它也只能被称为精神暴力。但是精神暴力在这里至少应该被理解为某种不具有强制

2、外观的强制,也就是说,这种强制是被自觉自愿地接受。贬义说来,这就是欺骗。所谓欺骗,也就是使被布道的一方将其采纳为自己的理解的过程。教士的存在证明,单纯将国家理解为组织起来的暴力是不够的,还必须为其补充这一层精神要素。实际上,在国家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这个命题中,就已经包含了这两个层面:首先是镇压的暴力,其次是精神的操作。恩格斯在解释国家起源的时候说:为了使对立的阶级不至于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以及社会本身都消灭掉,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它就是国家。  国家超越于社会之上的表象,就表示它

3、要通过让被统治阶级也理所当然地接受它,以支配被统治者的自我。可以说,作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国家,总是试图诉诸自我统治的观念,它让事实上遭受压迫的被统治者也将这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视为理所当然。如果没有这第二个层面,那么在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时候,就不会有国家产生,而只能继续那种前国家的单纯暴力支配关系,或者就是一起毁灭。这正说明,国家不只是暴力垄断,而且还是精神权威的垄断,并且是对全社会精神权威的垄断,以便使自己成为全社会的共有物。对此,列宁相应地说道,全世界的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的政府发明了两种压制人民的方

4、法:一种是暴力,一种是欺骗。根据革命教义,无产阶级的革命夺取的是那架暴力机器,但无产阶级国家不只是一次政变,不只是历史上反复出现的另一次国家政权从一个阶级向另一个阶级的转移。尽管人民共和国的正统教义也同意列宁的这个说法无论从革命这一概念的严格科学意义来讲,或是从实际政治意义来讲,国家政权从一个阶级手里转到另一个阶级手里,都是革命首要的基本的标志它同样也还认为,革命夺取政权之后,还将进一步改变国家的概念。革命反对的是国家本身,正如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针对公社所说的,新的国家是国家本身的直接对立物。  它

5、一方面颠倒了旧国家的支配结构,另一方面则揭穿了这一支配的实质,即对敌对阶级的镇压(专政)。换言之,除了支配与被支配者的关系颠倒之外,它还抛弃了那种将支配伪装为法律统治的外观:它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武装群众的直接力量的政权。也就是说,新的国家自己撕去了那层欺骗的帷幕。它不再试图佯装自己是超越于敌对阶级之间的共同正义,而是公开宣布自己对反动阶级是暴力压服的关系。只有联系到这一点,才能理解无产阶级国家的革命性质。经典理论宣告要被砸碎的暴力机器,何以能够被革命性地利用?那就是让它的真理,也就是暴力直接来统治。这样

6、,在统治阶级对于被排除在自己范围之外的敌对阶级之间,就只是自然的或物理的关系。不过,尽管从理论上讲,两者之间是非道德、因而也非法律的关系,但实际的政治话语往往以道德语言把这一点界定为大我的无限美德和敌人的无限丑恶。在这种敌我之间,敌对一方不存在话语,因为横亘在他们之间的是一道不能传递声音的道德真空。根据革命教义,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里涉及人民的内部关系和人民与敌人的关系两个方面。如果我们按照这一教义把法律称为镇压敌对阶级的工具,那么我们就无法恰当地用法律这个术语41宪法概念的变革从《共同纲领》到五四宪

7、法来表述人民内部的关系。应该说,在革命教义的政法话语中,法律一词在修辞上是一词双义的。为了保持术语的一致性,我们把法律这一概念限定为对人民内部关系的表述。因此,更恰当的说法是,新的国家不是一个法律共同体,不存在向敌人颁布的法律,也不存在与敌人共同的宪法。像《惩治反革命条例》这样的文件,不应当被理解为是向反革命颁布的法律,而是向其宣布的政策(它表明的是我们将要做些什么)。在人民内部,法律是一个有价值的事物。它理应被自觉自愿地遵守,而不是因为暴力逼迫的原因才被服从;作为敌人的反革命所受的则不是这种约束,而是受

8、制于纯粹的暴力。这里不存在共同同意的对象,只存在一种单向的宣示。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说: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是被专政、被独裁的对象,要压迫这些人,只需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  《共同纲领》遵循这一逻辑。其第七条第二句规定:对于一般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在解除其武装、消灭其特殊势力后,仍须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但同时给以生活出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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