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备考指导:合同法考点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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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备考指导:合同法考点综述来源:中华会计网校合同法考点综述  (一)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  1.要约  要约(即订约提议),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属于订立合同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

2、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撤回、撤销  第一,撤回要约。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第二,撤销要约。要约在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不得撤销。该三种情形为: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

3、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  ②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撤销与要约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

4、作出之前实施。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具体表现在:撤回要约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撤销要约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提示】区分撤回要约与撤销要约的关键是要约是否已经生效。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尚未生效之前的行为;如果要约已经生效,则为要约的撤销。  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1)发生的时间: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2)对受要约人是否会造成损害:要约撤回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损害,要约撤销可能损害受要约人。  (3)是否允许撤回或撤销:要约撤回允许撤回,要约撤销允许撤销

5、,但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不得撤销。  2.承诺  承诺(即接受提议),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承诺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对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生效。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提示】承诺的生效时间与要约的生效时间相似。  (2)承诺的法律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存在撤销。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

6、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  (4)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5)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应视为新要约。  (6)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

7、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7)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提示】效力待定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也不是可撤销合同,是指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补救。在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之前,称之为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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