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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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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死缓制度的司法适用及相关立法评析「内容提要」对于缓犯实施告诉才处理、而被害人并没有告诉的犯罪,对死缓犯不应执行死刑。对于在死缓期间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分别作出处理:有重大立功表现兼严重故意犯罪的,一般不予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兼较重故意犯罪的,一般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兼较重故意犯罪的,一般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兼较轻故意犯罪的,一般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具有多个故意犯罪或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前后交替的,可以参照“数个量刑情节逆向竞合”的适用规则处理。「关键词」死刑缓期执行/事由竞合/司法疑难/法律适用「正文」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独创的一项刑罚制度。其设
2、立目的在于使一些罪该处死的犯罪分子,在具备特定从宽情节的情况下,有条件地不被处死,从而有利于在总体上限制和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修订后的我国新刑法典第48条、第50条、第51条,分别就死缓的适用条件及核准程序、死缓期满后的处理,以及死缓期间的计算与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问题我国死缓制度的司法适用及相关立法评析「内容提要」对于缓犯实施告诉才处理、而被害人并没有告诉的犯罪,对死缓犯不应执行死刑。对于在死缓期间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分别作出处理:有重大立功表现兼严重故意犯罪的,一般不予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兼较重故意犯罪的,一般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兼较重故意犯罪的,一般减为无期
3、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兼较轻故意犯罪的,一般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具有多个故意犯罪或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前后交替的,可以参照“数个量刑情节逆向竞合”的适用规则处理。「关键词」死刑缓期执行/事由竞合/司法疑难/法律适用「正文」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独创的一项刑罚制度。其设立目的在于使一些罪该处死的犯罪分子,在具备特定从宽情节的情况下,有条件地不被处死,从而有利于在总体上限制和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修订后的我国新刑法典第48条、第50条、第51条,分别就死缓的适用条件及核准程序、死缓期满后的处理,以及死缓期间的计算与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问题作了规定。其中新刑法典第48条与原刑法典第43
4、条的相应内容相比,只有个别用语的删改,对于死缓的基本适用条件及核准程序之规定并无实质性的变化;新刑法典第50条对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期满后如何处理的规定,较之于原刑法典第46条,则属重大修改;新刑法典第51条关于死缓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完全沿用原刑法典第47条的相应内容,关于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问题之规定,则作了适当的调整。本文下面就新刑法典对死缓制度所作的修改内容涉及司法适用问题作理论上的初步探讨,并对有关立法内容的科学性问题作一分析。一、关于死缓的适用条件新刑法典第48条第1款后半段规定:“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
5、执行。”这一规定与原刑法典第43条第1款后半段的规定并无二致。据此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死缓,应当同时符合这样两个基本条件:其一,罪该处死。亦即,如果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本不应当判处死刑的,不能适用死缓。其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即犯罪分子存在某种特殊的从宽情节,可以不必立即执行死刑。刑法对于应当或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有明文规定,但对于哪些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并无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特殊的从宽情节”,通常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能如实交代罪行,积极检举、揭发,有立功表现的;平时表现较好,犯罪动机不十分恶劣,因偶然原因犯了特别严重罪行
6、的;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责任不全在被告人的;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引起罪犯激愤犯罪的;在共同犯罪中虽是主犯之一,但不具有最严重罪行的;罪犯智力不健全的;等等。对于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上述两个基本条件以及如何理解后一基本条件即“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之含义,理论上一般不存在什么分歧。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新刑法典第48条第1款前半段关于死刑适用的总体条件之规定,已由原刑法典第43条的“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改为“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那么,如何理解和把握这一规定的精神,就不仅直接影响到怎样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且也直接影响到死缓的适用。新刑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其含
7、义是什么、有何意义?学者间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新刑法典使用“罪行极其严重”一词,克服了原刑法典第43条使用“罪大恶极”一词含义不明、用语不够严谨的弊病。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特别严重;罪行是否极其严重,不仅要考察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还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的学者则认为,新刑法典第48条将原刑法典第43条中的“罪大恶极”改为“罪行极其严重”并不妥当:“罪行极其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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