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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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的法律思考[摘要]:面对国际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完善我国保险法律制度与建立现代保险体系已是刻不容缓之事,而构建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显然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本文认为构建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应包括:规定保险公估人员执业资格;选择保险公估人组织形式;规范保险公估实践中竞争行为;健全对保险公估人监管机制等。  [关键词]:保险公估人,法律制度,构建构建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的法律思考[摘要]:面对国际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完善我国保险法律制度与建立现代保险体系已是刻不容缓之事,而构建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显然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本文认为构建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应包括:规定保险公估

2、人员执业资格;选择保险公估人组织形式;规范保险公估实践中竞争行为;健全对保险公估人监管机制等。  [关键词]:保险公估人,法律制度,构建  保险公估人,是指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费用,代为办理保险标的的评估、查勘、鉴定、估损及理赔计算等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书的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其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共同构成完整的保险中介市场,是促进保险业发展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估人在国外已有三百余年的发展史,而在我国却只是近几年才在局部兴起之事。致使我国保险公估业长期裹足不前的原因有多种,但保险公估人制度之滞后显然是关键一环。目前规范保险公估之法律除1995年颁布的《保

3、险法》第120条有所涉及外,尚只是立法空白。面对我国日益加快的入世步伐和国际保险业的激烈竞争,建立我国现代保险体系和与国际保险制度接轨已是刻不容缓之事,而构建我国保险公估人之法律制度显然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一、严格保险公估人员准入资格  鉴于保险公估强调其公正性、独立性、技术性、规范性和中介性等特征,  良好的职业声誉和较高的职业水准是其立足之基石,因此,保险公估人员准入资格从严把握已成世界各国立法之通例。当然,具体要求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也存有差异。在英国,要成为保险公估人,从业人员须经严格的资格考试:首先,完成保险资格考试,这是取得英国特许保险学会学士资格的起码条件;其次,

4、参加英国特许理赔师学士资格考试,需要完成保险概论、保险判例法、理赔报告写作以及一般的财产理赔实务等考试内容[1].在美洲国家,一般要先申请临时证明,申请人在这一阶段必须在独立的保险公估公司进行实习,并完成国家保险学会学士资格中规定的课程,合格者将发给临时许可证。正式许可证的申领则需要由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进行严格的考核面试,通过的才能授予[2].从各国立法与实践经验来看,也只有通过这种严格的执业资格要求,才能使保险公估人在以“专家形象出现时,令人倍感信服,并在保险关系人之间充任特定的职业角色。  鉴于我国现行法律机制的不完善,为确保保险公估业健康良序发展,我国法律也应从严把握保险公

5、估人员之执业资格,力争选拔高素质、品行良好之人员。这就要求在立法技术上,一方面应参照国际惯例,尽量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另一方面必须立足我国国情,并与相关法律如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保险代理法等关于律师、注册会计师、保险代理人资格取得之规定相协调。具体而言,可将保险公估人员准入资格设置二道程序,即获取《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公估人员执业证书》。获取《资格证书》可有两种做法:1、普通做法。即必须通过中国保监会或其委托机构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者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或者研究生以上学历并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考试内容应包括:保险理论、保险实务;保险法律、法规和其

6、他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合同法、会计法等;理工方面的某一行业的专业知识。2、变通做法。对现行具有实务经验并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予的高级工程技术职称,申请保险公估执业者,经中国保监会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资格证书》。而获取《资格证书》的个人,并不当然能从事保险公估执业,还必须接受保险公估机构的聘用并实习满一定年限,由保险公估机构代其向中国保监会或是其授权机构申领并获取《执业证书》,方可从事保险公估执业。为确保保险公估人员“良好品行”,各国法律一般对申领《执业证书》设置诸多消极要件。如我国台湾《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管理规则》,从13个方面对保险公估人员的消极资格作出

7、规定[3],内容极为详尽,且宽猛相济,极具操作性,确保公估业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大陆法应借鉴之。具体而言,我国法律应作如下规定: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领《执业证书》,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保监会、保险协会现职人员;曾受刑事处罚,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五年者,过失犯罪的除外;曾因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而受处罚,尚未逾五年者;有重大债务尚未了结者;取得《资格证书》已逾三年和未于最近二年内参加有关部门认可的培训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者;有事实证明从事或涉及其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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