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冲突规范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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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择性冲突规范特点  篇一: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  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  首先,冲突规范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或均对该民事关系主张“立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冲突法”名称始于17世纪,从19世纪30年代以后,冲突法在有的著作中又被称为国际私法,其在现代国际私法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一、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由“范围”、“准据法或系属”两部分组成。例: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该条冲突规范的范围就是“人格权内容”,系属即为“权

2、利人经常居所地法”。范围又称为“连结对象”或“起因事实”,它包括冲突规范所要适用的对象,或所要认定的事实,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而冲突规范的另一部分“准据法”则是乏味中所指的涉外民事关系、事实或法律问题应适用的特定的实体法规范。  二、冲突规范的特点  冲突规范作为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范,具有其自身独特不同,下面我们简要地论述一下冲突规范的特点:  1、从冲突规范内容和作用看,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直接构成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准则,因而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仅起间接调整的作用。由于冲突规范是一种法律适用规范,它仅指明某一种涉外民商事法

3、律关系应如何适用法律,因而有别于能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就其调整作用来说,它必须与经过它援引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规范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因而只是间接调整的作用。  2、从冲突规范的性质看,冲突规范是一种不同于实体规范也不同于程序规范的特殊类型的法律适用规范。尽管冲突规范不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实体规范,而是通过指定适用何种法律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但它终究在本质上同以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程序不同。所以冲突规范也不是程序规范。就其性质上讲,它是指明某种法律关系应如何适用法的法律规范。  3、从冲突规范的结构来看,冲突规范

4、具有非常特殊的法律规范结构。一般法规包括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而冲突规范则由“范围”、“系属”、“关联词”三部分组成。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说来,冲突规范具有强制性,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纠纷时,必须依照职权主动献适用本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案件应当根据哪国法律审判。在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承认时,也有一些大陆法国家学者受英美法影响,开始主张接受“任意性冲突法”理论,将冲突法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结合起来。实践中,我国法院在许多涉外案件的审判中,有意无意的采用了“任意性冲突法理论”的做法。  三、冲突规范的发展沿革主要体现在连结点的选择上。  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或连结根据,它是指

5、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通常这些事实因素是用“国籍”、“住所”、“惯常住所”、“缔约地”、“履行地”、“侵权行为地”、“婚姻举行地”、“遗嘱作成地”、“物之所在地”这样一些含有场所意义的概念来加以表示的。法律选择的过程也就是把不同的法律关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联系起来的过程,所以冲突法规则才被称为“立法管辖权选择规则”。  (一)、连结点的分类:  ①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前者是指客观实在的标志,主要有国籍、住所、居所、营业地、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等;后者是指“当事人的合意”或“当事人的选择”,这一连结点的主要作为确定适

6、用于合同关系的准据法的根据。  ②静态的连结点和动态的连结点。者指固定不变的连结点,主要是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事件的连结点,如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行为地等,由于其不变,故便于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动态连结点是指可变的连结点,如国籍,住所,居所,营业地,动产所在地等,一方面加强了冲突规范的灵活性,另一方面也为当事人规避法律提供了可能的条件。  ③连结点也可以分为单纯的事实和法律概念。  (二)、连结点的选择  连结点的选择与确定是国际私法中,尤其是冲突法中最重要的问题。在解决法律适用时(包括程序法适用),要通过选择一个或几个连

7、结点来实现选法的任务,它又是确定管辖权的依据。连结点的选择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例如在19世纪的之前,大多数欧洲国家处于封建分裂状态,没有形成统一的名族国家,所以普遍采用住所作为属人法的连结点。随着政治统一的完成和向外殖民的开始,欧洲各国相继采用国籍代替住所作为属人法的连结点。而二战后,由于经济的发展,住所地作为连结点又在一些国家出现和被承认,并且之一趋势在1955年海牙《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中已得到肯定的评价。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般均主张首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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