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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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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医院) 篇一: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一、对于不爱护设备器材,违反操作规程,严重不负责任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互相推诿、态度恶劣、后果严重者,除责令其进行经济赔偿外,将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于能够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工作表现积极者,因一时疏忽而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事故发生后又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并积极设法挽回损失者,经资产管理部门研究认定情况属实的,可以适当减免赔偿。 三、由于主观原因造成下列责任事故,使设备器材造成损坏、丢失或性能下降者,应予以经济赔偿: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2、或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改装者。 3.在实验教学过程中,指导时不负责任者。 4.对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性能、使用方法尚未掌握,未经批准就随意进行操作者。 5.擅自将学校的仪器设备挪作私用者。 6.因管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设备器材被盗、失火、受潮变质者。 7.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四、具体赔偿规定 1.对仪器设备或器材造成丢失的责任人,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按原值折价后赔偿: (1)使用1~5年,按80%~40%计价赔偿 (2)使用6(转载于:小龙文档网: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3、医院))~10年,按30%~10%计价赔偿 (3)使用10年以上按10%~5%计价赔偿 2、对仪器设备或器材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按所需维修费的50%~100%计价赔偿。 五、仪器设备或器材发生丢失或损坏时,有关责任人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提出报告,并由该单位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后,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资产管理处经过调查核实后,下发赔偿通知书。设备被盗,要同时报告保卫处。对损坏、丢失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保卫处和资产管理处,本部门财产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领导决定处理。 六、赔偿人上缴赔偿金额由所在单位负责,统一上交财务处,用于修理或
4、补充设备。 检验药学系XX-3-24 篇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设备的完整、完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实验、实训和科研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院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爱护设备,各单位有责任保证本单位的设备齐备完好,指导并督促实验室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 二、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均属设备事故,凡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和丢失均应赔偿。 三、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后,必须及时报告实验室与实验中心,并于一周内上报设备损坏或丢失报告单。设备被盗,要同
5、时报告保卫处,对于丢失大型设备等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 四、对设备丢失或损坏后不及时报告学院设备主管部门的责任单位,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五、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设备损坏者,应予以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 2.不按制度或不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设备; 3.实验室人员失职、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 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设备带出校外,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 5.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坏与丢失。 六、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和现场鉴定确认,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赔偿。 1.因仪器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坏;
6、 2.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失; 3.经过批准,试用、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措施,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七、赔偿比例 1.未经实验室负责人允许拆改仪器设备、非工作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赔偿仪器设备损坏值的50%—100%。 2.违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工作不认真,因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及器具损坏者,赔偿仪器设备损坏值的30%—80%。 3.因公借用或携带仪器设备离开实验场所发生丢失者,赔偿实物当时折旧价值的20%—90%。 4.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放像机等生活物品非因公携出发生丢失者,按实 物原价值赔偿。 5.因仪器设备负责人管理不严,
7、造成丢失,赔偿实物原有价值的10%—100%。 6.学生因不认真学习实验内容,不按程序操作,或未经教师允许而动手做实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按情节轻重,损坏程度赔偿损坏值的1%—100%。 八、在确定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后,实验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财务处。事故责任人及单位应尽快落实赔偿,及时上交财务处。对无故拖延不缴者,学院将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强制执行。偿还款全部自筹解决。 九、赔偿款用于补充设备维修费,按有关规定办理财务和账务手续。 十、行政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参照此办法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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