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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行政法毕业论文 试析我国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行政法论文题目:试析我国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论文摘要2012年6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这是我国第二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并在第二部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指出将对公民人身权利、被羁押人的权利等进行更好的保障。尽管我国法律也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进行保障,但是现实中却存在诸多的问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的事件层出不穷。 论文关键词人身自由与安全羁押公民权利人权行动计划
2、 本人通过社会热点事件来分析我国在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方面的不足之处,并且结合我国的法制现状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对其不足提出相关建议。 一、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的概述 人身自由与安全对公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也应当是国家着重保护的公民的权利。该项权利包含了人身自由权与人身安全权两个方面,二者是相辅相成,紧密相连的,并且在《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中,对其也有相关规定。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
3、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 人身安全权是指人人享有生命、健康和身体完整性不受侵犯的权利。一定角度上说,当一个国家里的公民都获得了普遍的个人安全的时候,其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也有了一定程度的保证。“在实践意义上,安全意味着人的生命、财产、健康得以维护,个人依法作出的预期得以实现;就法律本身而言,法律把行为的规定和结果预设在安全的状态下,保持其必然性。” 二、从社会热点事件透析我国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的不
4、足 (一)关于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的社会热点事件 1.陕西孕妇冯建梅被强制引产事件。2012年6月中旬,陕西安康市镇坪县曾家镇政府非法拘禁怀孕7个月的女子冯建梅,强制引产其肚中胎儿。这个事件的起因仅仅是因为孕妇冯建梅因无钱交纳4万元的超生罚款,于是被安康市镇坪县曾家镇政府非法拘禁,并强制引产腹中胎儿。虽然事后在社会舆论以及上级政府的关注下,一些与该事件有关联的人员和当地一些领导被处罚,但是这个事件更应该需要我们去深层次的思考体制与法律层面的原因。 2.孙志刚事件。2003年在广州,一个年轻人的悲剧震惊了全中国。他的名字叫孙志刚,任职
5、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遭执法人员强制收容,并被殴打致死。人民在痛惜孙志刚死于非命的同时,对造成悲剧的根源收容遣送制度,展开了声讨。最终,在2003年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处死刑;第二主犯李海婴被判处死缓;其余十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广州市纪委和监察部门也对12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厉的处分。最后这个实行了二十多年的制度——《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终于被废止。 3.被羁押人员猝死事件。近年来,被羁押人员猝死事件频频发生,这
6、些事件在传播的过程中通常以警方给出的荒唐理由来命名。从2009年的“躲猫猫”事件开始,“鞋带自缢死”、“做噩梦死”、“摔跤死”、“喝开水死”等等,到“抠粉刺死”,这些被羁押人员的死亡绝非偶然。从这些事件已经公布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到,这里面或多或少都有看押人员的失职行为,以及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行为。尽管被羁押者处于被追诉的情形,但是其合法权益仍当应该得到保障。看押人员非正常死亡层出不穷,不仅揭开了看押场所的黑幕,更是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破坏了法律的尊严,侵害了被羁押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利,同时也违背了刑事诉讼制度的保障人权的理念。这些
7、事件,应得到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应深刻思考这些事件发生的原因。 (二)我国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的不足 1.宪法方面的规定与救济不完善。我国《宪法》第37条虽然规定了“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但是这并不完善,仅仅规定了何种国家机关有权利进行逮捕,而我国宪法缺乏对公民人身自由保障的程序性规定。当公民对逮捕或拘禁有异议或需要法庭来判断对其逮捕或拘禁是否合法时,宪法却并没有规定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可以获得救济的方式和途径。同时,我国没有宪法法庭,不能够进行宪法诉讼,所以当我国宪法规定的
8、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来救济这就成了一个问题。公民的权利保障有两个方面,实体保障和程序保障。而我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在公民人身权利方面的规定不足,这就是实体方面的缺失,在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被侵犯人很难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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