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国际法毕业论文 “两国论”于国际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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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国际法论文题目:”两国论”于国际法无据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在台湾的李登辉公然冒天下之大不韪抛出“两国论”后,台湾的某些媒体以及某些追随“台独”主张的文人政客纷纷出面为“两国论”粉饰,称“两国论”是有充分的政治、历史及法律依据的,甚至有人撰文称“两国论禁得起国际法的检验”。然而,事实和法律都证明,他们所谓的法律依据不过是对某些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曲解或断章取义,根本就站不住脚。为了让世人弄清“两国论”的本质,本文拟对“两国论”者所谓的法律依据进行如下剖析和批驳。  一,独立的政治实体就等于主

2、权独立的国家吗?  ”两国论”者的所谓论据之一是,自1949年以来海峡两岸隔海分治,互不隶属,台湾当局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这一事实就足以说明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在法理上是说不通的,与事实也不相符合。  在国际法上,所谓“独立的政治实体”本身不具有什么法律地位和价值,它必须与其他因素相结合方能显现其实际地位及价值。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可以成为主权独立的国家,但它必须具备国家的基本要素(关于“中华民国”是否具备国家的构成要素在下面予以讨论)和形成国家的基本条件。从国际实践看,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欲将母国的某一地域分裂出去而组成一个新的国家,最起码须得到两方

3、面的承认或认可。其一是母国对其独立的认可,或至少要使得母国放弃抵制分裂、继续对有关领土行使主权的意图。否则这个所谓的独立的政治实体是根本无法稳固地享有并行使其最高权和独立权的,因而就不具有主权。其二是国际社会对其独立的承认。虽然不少学者认为既存国家的承认仅具宣告效力,然而事实上承认的价值并不局限于此。可以想象,倘若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未能得到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它如何实际地参与国际关系,又如何实际地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从而其独立地位得到国际法的保护呢?很显然,到目前为止,台湾的“中华民国”是不具备这两项承认或认可因素的。首先,作为公认的中国之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

4、和国一直坚持台湾是中国的领土,从未放弃过收复台湾、统一中国的努力和决心,而且一直旗帜鲜明地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主张及分裂中国的图谋。其次,国际社会的绝大多数国家都以不同方式公开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在国际法上“中华民国”并不具备形成国家的基本条件,也就不能构成主权独立的国家。  在国际法上,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如符合一定的条件也可以仅仅成为一个与中央政府相抗衡或相对立的“反叛组织”、“交战团体”或“反政府一方”。这种政治实体的基本特征是,与中央政府相对立,在一个国家内的部分地区实行“割据分治”。这种政治实体不是一般意

5、义上的隶属于中央政府的地方政府,而是与中央政府互不隶属的独立政权,国际法及国际社会赋予其在一定限度内参与国际关系的权能,但前提是这种独立的政治实体所控制的地区仍为所属国家的领土组成部分,而且其也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比如,象斯里兰卡的泰米尔猛虎组织、英国的北爱尔兰辛芬党、阿富汗的塔利班等,均属这类独立的政治实体。严格地讲,台湾的“中华民国”也应属于此类政治实体,其实际地位应当是一个在中国领土内实行割据的、目前与中央政府还未形成隶属关系的“分治政权”,而非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  二,台湾是否真的具备了国家的基本要件?  “两国论”者的又一个论据是,台湾的“中华民国”已完全具

6、备了国际法关于国家的四个基本要件,即领土、居民、政权以及对外交往能力,因而它应当构成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  从表面上看,“中华民国”的确据有台、澎、金、马共约3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拥有人口约2200万,且其也能与世界上的某些国家保持并进行某种程度的交往,似乎具备了一个国家应当具备的基本要素。然而,如果我们进一步用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去研判台湾的这四个基本要素,我们就不难发现其中包含有若干疑问和漏洞。  首先,“中华民国”的领土从何而来?从历史和法律的角度看,“中华民国”在1949年以前是代表全中国的政府,享有对全中国领土(包括台、澎、金、马地区在内)的主权及所有权。在1949年

7、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政权实现了对中国的有效统治,按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理论,她应从前政权——即“中华民国”的手中继承对全中国领土的主权和所有权,因而今天的台、澎、金、马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主权及所有权的中国领土。在国际法上,一个国家的独立和诞生必然伴随着领土取得的问题。领土取得有两种方式:一为原始取得,由于台、澎、金、马并非无主地,亦非原领土的添附,因而“中华民国”对台、澎、金、马不是原始取得;一为继受取得,但继受取得领土必须得到被继受者的同意,比如按时效规则取得领土须得到被占国的默认,按割让方式取得领土必须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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