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国际法毕业论文 国际法定义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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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国际法论文题目:国际法定义探析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摘要: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国家法的调整范围和主体也在逐渐扩大,新的国际法律部门也在增多,形成国际法的“碎片化”发展,这对国际法的基本理论研究提出了挑战。本文以国际法的定义为出发和落脚点,探析与国际法发展相适应的国际法本体问题,以期对国际法的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国际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国际法的定义  从一体化的角度来对国际法进行分析,掌握统领各国际法律部门的国际法的内涵

2、,谋求三国主体的一致性和可区分性,将是本文的一个目的。  一、国际法的主体  对于这个问题的分析可以从国际法的主体类型和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两个方面来进行论述。国际法的主体包含两类,一为国际立法关系中的“立法主体”,一为除上类以外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主体。前一类中的立法主体是,也只能是国家。这是由国际社会的性质和结构决定的,在这样一个平权的国际社会中,只有国家才有权代表其人民接受国际社会协调意志产物——国际法的约束。后一类主体的范围则不仅仅局限于国家,它是国际法所规定的在国际领域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实体。它们

3、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一些非国家实体。成为国际法主体的非国家实体可以是个人、NGOs、次国家政府、跨国公司等。从制定法的角度而言,国家作为国际法的立法主体或其它国际法律关系的参与主体是国际体系自然而然的要求,无需加以证明或寻求依据。国家间国际组织成为国际法主体则是国家明示或默示的许可。  二、国际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包括:国际政治关系、国际法律关系、国际文化关系、国际民商事关系等。这些国际关系经由国际法律规范的调整成为法定的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在国际层面上的权利义

4、务关系。非国家实体能够成为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间意志是决定因素外,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对非国家实体的主体地位也具有一定的自然影响力。应当说,是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决定了国际法的国际性和国际法的主体,而不是国际法定义和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循环证明。  就是因为国际法所调整的国际关系的逐渐复杂化、多样化、扩大化使得国际法下的三个分支出现了调整对象上的交叉与融合,出现了调整主体的差异但又统一的状态。原因之一便是国际关系的参与主体经由国际法律规范的调整成为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一种自然逻辑的应用。国际法对于国际法律

5、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分配方法对于非国家实体的国际法律人格也具有实质性的决定意义。以个人在国际人权法领域的国际法律人格状况为例: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一和第二公约都规定了个人的各种人权,但权利在此处的赋予是间接的,由国家直接承担着在国内保护人权实现的义务,在此种情况下,个人是不具有在国际层面上为其权利而以国际法主体资格行为的地位的;相反,一些国际人权公约的实施机制赋予了个人救济其权利的国际诉讼机制,在此种情况下,国家间明示或默示同意个人可以在国际人权法的实施领域享有直接行使其权利的国际法律人格。  三、国际法的部门关系 

6、 在如此分析国际法主体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明晰国际法的部门关系了。三国并不是依据国际法律关系参加主体的不同所做的法律部门划分,而是各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将国际法的主体“分配”到各个部门。同样也可以基本明晰如何对国际法下一个定义了。首先,国际法是国家间协调意志的产物,明示或默示认可的规范;其次,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形成国际法主体间的各种国际权利义务关系;其三,国际法是由哪些法律规范构成的。  由于篇幅限制,下面就简单的说一下国际法的两类法律渊源。根据该法律渊源是否以国家间的意志为转移,国际法的渊源可包

7、括不依靠国家间的意志的国际法渊源和取决于国家间意志的国际法渊源。前者如正义、公平、人权等基本原则、禁止反言等一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后者如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有约束力的国际组织的决议,单方承诺等。这两种渊源与规约第卅十八条有一定的对应,同时又更全面、清楚明白。规约第三十八条的一般法律原则、公平正义原则等原属于自然法学派的渊源主张在规约中得到了压制,显得条文的规定处于模棱状态。  所以,对于什么是国际法,我们从主体和渊源的角度都已经进行了一定的反传统的认识,在此基础上给国际法一个统一和系统的定义,以消弭三国间的区

8、分所带来的些许混乱将是水到渠成的了。  参考文献:  [1]赵建文.国际法新论[M].法律出版社,2000,(11)  [2]罗国强.国际法本体论[M].法律出版社,2008,(10)  [3]万鄂湘,王贵国等.国际法:领悟与构建—迈克尔赖斯曼论文集[C].法律出版社.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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