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国家法、宪法毕业论文 违宪审查原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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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国家法、宪法论文题目:违宪审查原则论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完备的宪法,宪政未必会降临。宪政的实现除了宪政基因的培养外,更有赖于一套科学合理并运行良好的违宪审查制度。因此,许多国家均在借鉴国外经验与结合本土资源的基础上,不遗余力地构建具有自身特性的违宪审查制度,并在实践中总结出一套具有普适性的违宪审查原则。我国正在推行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宪法至上”已成为国人共识。然而,实践中的违宪现象早已屡见不

2、鲜,且作为违宪审查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又严重不作为。面对如此差强人意的窘境,我国宪法学界一直致力于违宪审查制度的研究,但现有成果均集中于违宪审查模式选择等宏观、抽象的领域内,而对违宪的概念,违宪的构成要件、违宪审查程序,特别是违宪审查原则等微观、具体制度的构建缺乏创新性研究。本文拟从比较法和实证分析角度入手,并结合我国宪政实践,对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原则进行归纳和探讨,以期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  一、无讼案则无审查原则  “无讼案则无审查”原则是“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在违宪审查制度中的具体

3、表征。依据该原则,宪法审判机关不能主动审理宪事案件,解决宪事纠纷,制裁违宪行为。因此,一项违宪的法律,如果未被诉至宪法审判机关,则该法律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在美国,有关总统任命行政官吏的权限争议,自1789年第一届国会以来,就一直没有停止过。1876年,美国国会制定了《任期法》(TenureofofficeAct)规定总统有任命行政官吏之权。对于这部法律,不少人士包括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在内,均认为是违宪无效的。可是直至Myersv.Unitedstates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才有机会对此问题发表意见,并

4、于1926年判定1876年的《任期法》违宪无效,解决了自1879年以来这场宪法问题的“历史论争”。[i]  从实证层面而言,“无讼案则无审查”原则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可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如原告需与违宪案件有利害关系,则违宪审查为主观性审查,与普通案件一样应严格遵守“无讼案则无审查”原则,如原告无需具有诉之利益,则违宪审查已被客观化,那么当事人则可以维护宪政秩序为由,向宪法审判机关提起违宪审查请求,而不需遵守传统司法意义上的“无讼案则无审查”的原则;(2)如原告在提起违宪审查请求时需遵守“成熟原则”

5、,亦即原告只有在遭受被诉法律、法规的损害时,才能提起诉讼,则违宪审查制度就应严格遵守“无讼案则无审查”原则;如在宪法审判中,当事人可提起预防性违宪审查,亦即在法律、法规尚未伤害自己权利时,或该法律、法规尚未颁布前就可向宪法审判机关挑战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则该违宪审查制度在“无讼案则无审查”原则的遵守程度上就降低了许多;(3)如果宪法审判机关可对一些明显具有政治性质的问题进行审查,则宪法审判机关无异于议会与行政部门,“无讼案则无审查”原则就被彻底放弃,因为这时的宪法审判机关已被彻底政治化了。如果宪法审判机

6、关严守“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则其在一定程度上遵循“无讼案则无审查”原则;(4)如果宪法审判机关享有“宪法问题的咨询权”,则违宪审查制度根本无须遵守“无诉讼案则无审查”原则;如果没有,则宪法审判机关则需或多或少地受该原则的约束。美国是遵循“无讼案则无审查”原则最为严格的国家。在美国,根据宪法第3条规定,原告提起违宪审查请求必须要符合“案件”或“争议”的要求。何谓“案件”或“争议”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资料处理组织联合会案件中提出了“事实上的损害”标准,亦即原告只有在其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犯,并造成了损

7、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时,方能向法院提起违宪审查请求。[ii]马歇尔在1824年的sborn V.BankofUnitedstates一案中,也认为:当事人依法律规定之形式就有关法令向法院主张其权利时,司法权才有行使可能。如果专就抽象问题是否违宪,请求法院加以审理、裁判,因其是非诉讼案件,法院不能受理。所以,美国法院拒绝就“宪法性问题”接受咨询;拒绝对法律、法规进行事先性、抽象性审查;拒绝就“政治问题”作出裁判。由此可见,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宪法审判机关在遵循“无讼案则无审查”原则上存在巨大差异,具体而言,这种

8、差异可通过以下论证获得说明:  1、事先性审查、事后性审查与混合性审查模式。以被审查对象是否已经生效为根据,违宪审查可以分为事先性审查、事后性审查与兼两者之特征的混合性审查。在事先性审查中,因法律、法规尚未生效,不可能产生利害关系人,就不具有“诉之利益”的原告,因此在该模式中,根本不可能遵循“无讼案则无审查”原则。例如,根据法国宪法规定,各有权主体应在法律颁布以前向宪法委员会提出审查请求,在法律颁布以后即使发现该法律违反宪法也不得向宪法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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