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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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同居概念是什么  非法同居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虽然这是非法的,但这种现象在当今社会仍大量存在。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这种现象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虽然这是非法的,但这种现象在当今社会仍大量存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法相关司法解释对这方面的规范很少,仅简单的称其为非法行为不予保护,它忽略了这种现象在中国存在的现实性和一定的合理性,尤其对弱者的权利保护乏力,立法者并未完全将其纳入法律轨道,不能不说是我国现行婚

2、姻制度的缺陷。当今我国正准备出台新的民法典,婚姻法也将纳入其中,为此,本文拟谈谈对非法同居的认识,并对施以法律规范的必要性、法律规范应包含的相关内容作一简单探讨。非法同居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一、重婚罪的概念  1、重婚罪的刑法属性  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的行为有两种:(1)有配偶而重婚;(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从犯罪的属性上,重婚犯罪属于行政犯。  所谓行政犯,是相对于自然犯而言;其违法性需要通过法律的二次评价,由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而成立,没有这些规定则不存在违法性。通俗地说,行政犯所规范的行为是否构成

3、犯罪,取决于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该行为的界定。比如:非法持有枪支罪,取决于《枪支法》对“枪支”的界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取决于《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界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取决于《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国家秘密”的界定;等等。如果在这些行政法律法规之外进行解释,认定烟枪也属于枪支、认定菜肴照片也属于商标、认定个人离婚协议也属于国家秘密,那么无疑是荒谬的。  同样,重婚罪的违法性应当由《婚姻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进行界定,司法解释的规范不能越俎代庖,更不能树上开花,脱离重婚的本义。  2、对“重婚”的理解  “重婚”,顾名思义,是指婚姻的

4、重复缔结。从刑法第258条的文字表述上也可以知道,前半句条文中的“重婚”与后半句条文中的“结婚”是相同的意思表述。可见,重婚犯罪以“结婚”行为为入罪基础,只有有配偶之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才能构成重婚罪。而这种“结婚”,应当符合《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界定。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被法律承认。我国法律承认的婚姻(夫妻关系)有两种:(1)法律婚姻,即依法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这种婚姻的法律效力自依法登记时产生,非经法律行为(如依法办理离婚手续,或者依法宣布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而

5、不发生灭失。(2)事实婚姻,即未经依法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我国对事实婚姻采取了“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其法律效力: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承认其法律效力;公布实施以后,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否则按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国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当事双方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丈夫或妻子,该行为也不产生“结婚”的法律效果,因而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  二、法

6、复10号《批复》  1、司法背景  我国现行《婚姻法》自1980年颁布施行以来,仍有很多人未依法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而是直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所谓“事实婚姻”。为了加强对婚姻家庭的管理,1994年2月1日国务院颁发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4日印发法发6号《通知》,再次强调“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在此之

7、前,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也明确地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在此之前,因为我国承认“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故将事实重婚行为视为犯罪是没有问题的。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还能否按重婚罪处罚,有些实务部门把握不准,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考虑到我国当时仍存在大量的事实婚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仍需逐步引导,不能一刀切,

8、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作出《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0号):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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