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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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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国家法、宪法论文题目:宪法人权保障还需要保障什么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2004年3月,第四次修宪将人权保障写入宪法,标志着“权利时代”在中国的开始。加上已有的具体权利保障,例如平等权利、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以及新加入的私有产权和对政府征用征收的补偿等规定,中国宪法对人权保障的规定可以说已经相当全面。然而,在宪法所保障的各项权利中,惟独缺少刑事正当程序权利。笔者认为,要形成完善的权利体系,未来的修宪必须将刑事正当程序权利写入宪法。 本
2、文所谓的“刑事正当程序”(CriminalDueProcess),是指刑事被告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所享有的基本宪法权利,主要包括罪行法定、无罪推定、禁止逼供、及时审判、程序公正和量刑适当等权利,以及权利保障所要求的相应制度。本文认为,这些保障是任何刑事被告所应享有的基本宪法权利,[2]且为了使这些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宪法必须作出适当的制度调整,使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获得有效的司法监督。 本文将首先回顾刑事正当程序在西方国家的理论和实践,然后指出中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正当程序的保障及其不足,最后探讨如何通过修宪完善中国的
3、刑事正当程序权利体系及其制度保障。 一、西方国家的刑事正当程序 1.美国联邦宪法 美国是首先将刑事正当程序权利写入宪法的国家。1788年,美国制定了世界第一部联邦成文宪法,其中第一条第九款第二段规定了获得释放人身令(WritofHabeasCorpus),也就是说,如果公民的人身遭到联邦政府扣押,他有权利要求政府立即将他移送法院,并等候司法判决。[3]唯一的例外是在发生叛乱或国家遭到入侵时期,政府可以“应公共安全的要求”暂时中止这项权利。释放人身令是普通法四大令状之一,在英国历史上具有悠久传统。但总的来说,联邦宪
4、法的正文对人权保障确实不多,因而当时修宪呼声很高。1791年,也就是联邦宪法颁布3年之后,美国制宪者就通过了《权利法案》(BillofRights),也就是宪法前十项修正案。值得注意的是,在其中八项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修正案中,[4]规定刑事正当程序的竟然占一半之多,足见美国制宪者对刑事正当程序权利之重视。这些修正案主要规定了法院批捕、大陪审团审判、及时和公开审判、程序公正以及量刑适当等基本原则。 首先,政府对人身的扣押必须经过法院批准,在扣押后迅速移交法院,并及时获得审判。第四修正案禁止“无理”搜查和占领(search
5、andseizure)人身和住宅,且侦察机关在刑事搜查前必须获得法院的许可证,而只有证明“可能理由”(probablycause),尤其是“描绘搜查地点及占领的人或事物,法院才能颁发搜查许可证”。这条修正案和释放人身令紧密相关,因为既然逮捕本身需要经过法院批准,因而逮捕后必须立即移交法院,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第六修正案进一步规定,刑事起诉的被告享有获得“及时和公开审判”(speedyandopentrial)之权利。由于这项要求,在美国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刑事案件总是被优先安排,不得有过分拖延。释放人身令与第四和第六修正
6、案结合起来,相当有效地解决了犯罪嫌疑人的超期羁押问题。 其次,审判程序必须公开、公正。第五修正案规定,刑事被告有权选择由12位普通公民组成的大陪审团之审判,除非所指控的只是轻罪(misdemeanor)。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第六修正案还规定,被告有权被告知政府指控的性质和理由,“面质反对他的证人”,要求法院强制传唤有利于他的证人,并获得辩护律师的帮助。 最后,法院的量刑也必须适当。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同一罪名受到生命或人身的多重惩罚。”第八修正案规定,“政府不得要求过重的保释
7、金,也不得施加过重的罚款或残忍与非常处罚(cruelandunusualpunishments)。” 除了上述具体规定外,第五修正案还笼统规定:“任何人不得不经由法律正当程序,就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这条修正案为其它没有获得明确规定的重要权利提供了依据,例如宪法从来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presumptionofinnocence),但这是一项在普通法传统中历史悠久的权利,联邦和州的法律都不得剥夺。 值得注意的是,在内战之前,上述所有规定仅适用于联邦政府。[5]内战之后,第十四修正案明确禁止各州剥夺公民的正
8、当程序权利。法院后来将这项修正案理解“选择吸收”了《权利法案》中的重要条款。到1960年代,上述所有条款都被吸收,从而也适用于各州政府。 2.法国与德国宪法 和美国相比,欧洲国家对刑事正当程序保护不那么严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重实体、轻程序的大陆法传统。即使如此,这些国家的宪法还是规定了一些刑事被告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罪行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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