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ID:18008176

大小:25.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9-12

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_第1页
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_第2页
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_第3页
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_第4页
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26 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恕诚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2、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maintenancemeasures,thereisa

3、bigsecurityrisk,managementhashadagreatimpacttothecity.3.1-8busterminalstationstatusinYibincitylayouts(4)hoursofoperationmostofYibincitybuslinesin5:30-6:20,andbasicallymeettheYibintravelneeds.Bus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4、,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

5、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maintenancemeasures,thereisabigsecurityrisk,managementhashadagreatimpacttothecity.3.1-8bustermina

6、lstationstatusinYibincitylayouts(4)hoursofoperationmostofYibincitybuslinesin5:30-6:20,andbasicallymeettheYibintravelneeds.Bus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

7、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

8、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第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