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国家法、宪法毕业论文 修宪权正当程序控制论[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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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国家法、宪法论文题目:修宪权正当程序控制论[①]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关键词:修宪权/修宪程序/正当程序/全民公决内容提要:为防范修宪权的滥用,必须对其施加程序控制。正当的修宪程序不仅具有工具性价值,而且还具有促进民主性、提升民族理性和树立宪法权威性等独立价值。正当的修宪程序应该遵循平等参与、刚性、修宪权能适度分散行使和效率等原则。考察各国修宪权程序控制模式,发现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往往会将修宪动议主体与修宪议案决定主体结合起来考虑,使二者能够起到既相互制约

2、又互为补充的作用。我国的修宪程序在参与性、刚性和权能分散性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应当赋予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修宪动议权,规定人民的讨论权,修宪议案的决定应该采取代表与人民分享部分内容的共决型模式,即某些宪法条款全国人大就有权决定修改,而另外一些宪法条款则只有人民以全民公决的方式才能决定是否修改。宪法通常被称为“人权保障书”,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目的。对人权最大的危害不是国家权力给人权造成的侵犯,而是将人权从宪法文本中删除即废弃人权。废弃人权必然要通过修改宪法的途径才能得逞,故不受限制的修宪权很可能成为人权的最大威胁。而如果宪法确认的人权遭到

3、大幅度地削减甚至全部废弃,那么宪法就沦为统治的工具和“政治的奴隶”。因此,修宪权是否受到必要的限制,不仅直接决定着宪法保障人权的终极的目能否实现,而且还关系到宪法自身的地位。宪法通常还被称为“限权法”,宪法保障人权的终极目的是通过限制权力而实现的。宪法所要限制的,不仅仅是宪法所产生的国家权力,更重要的是限制修宪权。因为宪法在限制其产生的国家权力的同时,如果不进一步对修宪权加以限制,国家权力就有可能通过修宪程序,改变原来国家权力受到限制的状态,而失去宪法控制的国家权力将可能反过来危及宪法自身,使宪法遭虚置,甚至遭废止。因此限制修宪权,不仅直

4、接关系到宪法限制权力的功能能否有效发挥,而且还关系到宪法自身生死存亡之命运。宪法对修宪权的限制,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加以规范。就修宪权实体方面的限制而言,修宪权的行使应以不滥用权力和不侵犯人权为界限。笔者曾就此撰写过二篇文章予以探讨。[②]本文要探讨的是修宪权的程序性控制。一、修宪权正当程序控制之价值在对修宪权的行使予以实体方面限制的同时,之所以还要继续对其施加程序性控制,是因为与一般的程序性规范一样,正当的修宪程序不仅具有保障限制修宪权的实体性规范能够实现的工具性价值,还有其自身内在独立的价值,它既有利于防止人民主权空洞化和异化、促进

5、人民主权的实现,也有利于防止宪法修改的泛化现象、树立宪法的权威性,还有利于防范民主的负面影响、提升民族理性。值得指出的是,正当修宪程序独立价值的重要性不仅不逊于其工具性价值,而且比工具性价值更加重要。现分述于下:第一、正当修宪程序是保障限制修宪权的实体性规范能够实现的重要工具(工具性价值)。程序法和实体法“二者互相依存,缺一不可。一方面,程序法的存在必须以实体法的存在为前提,它是为实体法的贯彻实施服务的;另一方面,实体法的生命力又必须通过程序法的保障作用才能体现。”[③]二者是工具与目的、形式与内容的关系,程序法是实体法的实现工具。有学者

6、还形象地把程序表述为一种运载手段,“程序应当被视为是一种载体,它是一种运载手段,通过它运载法律主体及其应有的关系形式。”[④]宪法修改的程序性控制规范与限制修宪权的实体性规范的关系也是如此。宪法修改的程序性控制规范是保障限制修宪权的实体性规范能够实现的重要工具,进而也是实现这些实体性规范所蕴含价值——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的重要工具。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修宪权的行使应以不滥用权力和不侵犯人权为界限,这仅仅是前述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如果不进一步对如何实施这些规范的程序予以规定,那么,限制修宪权的实体性规范就只能停留在宪法文本上,而成为无法实施的一纸

7、空文,这些实体性规范所体现的价值目标也将由于缺乏程序的支撑而成为空中楼阁。因此,要达到对修宪权进行限制的目的,就必须对修宪权的行使程序予以规范和控制。第二,正当的修宪程序不仅有利于防止人民主权空洞化和异化,而且一定程度上还能直接体现人民主权,并有利于促进人民主权的实现(民主性价值)。人民主权原则必然要求宪法中有人民行使最高权力的制度安排,而修宪权在本质上与制宪权毫无二致,无疑应该属于人民行使的最高权力的范围,因此,修宪权行使的民主性是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的最直接的体现。正当的修宪程序就应该是能够保证人民广泛地参与修宪活动并且拥有修宪最终决

8、定权的制定设计。倘若某种修宪程序运行以后,导致的结果是人民被置于修宪程序之外,人民始终无法行使最终的修宪决定权,那么,修宪权事实上已从人民的权利演变为修宪机关行使的权力或曰职权,制宪权的主体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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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国家法、宪法论文题目:修宪权正当程序控制论[①]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关键词:修宪权/修宪程序/正当程序/全民公决内容提要:为防范修宪权的滥用,必须对其施加程序控制。正当的修宪程序不仅具有工具性价值,而且还具有促进民主性、提升民族理性和树立宪法权威性等独立价值。正当的修宪程序应该遵循平等参与、刚性、修宪权能适度分散行使和效率等原则。考察各国修宪权程序控制模式,发现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往往会将修宪动议主体与修宪议案决定主体结合起来考虑,使二者能够起到既相互制约

2、又互为补充的作用。我国的修宪程序在参与性、刚性和权能分散性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应当赋予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修宪动议权,规定人民的讨论权,修宪议案的决定应该采取代表与人民分享部分内容的共决型模式,即某些宪法条款全国人大就有权决定修改,而另外一些宪法条款则只有人民以全民公决的方式才能决定是否修改。宪法通常被称为“人权保障书”,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目的。对人权最大的危害不是国家权力给人权造成的侵犯,而是将人权从宪法文本中删除即废弃人权。废弃人权必然要通过修改宪法的途径才能得逞,故不受限制的修宪权很可能成为人权的最大威胁。而如果宪法确认的人权遭到

3、大幅度地削减甚至全部废弃,那么宪法就沦为统治的工具和“政治的奴隶”。因此,修宪权是否受到必要的限制,不仅直接决定着宪法保障人权的终极的目能否实现,而且还关系到宪法自身的地位。宪法通常还被称为“限权法”,宪法保障人权的终极目的是通过限制权力而实现的。宪法所要限制的,不仅仅是宪法所产生的国家权力,更重要的是限制修宪权。因为宪法在限制其产生的国家权力的同时,如果不进一步对修宪权加以限制,国家权力就有可能通过修宪程序,改变原来国家权力受到限制的状态,而失去宪法控制的国家权力将可能反过来危及宪法自身,使宪法遭虚置,甚至遭废止。因此限制修宪权,不仅直

4、接关系到宪法限制权力的功能能否有效发挥,而且还关系到宪法自身生死存亡之命运。宪法对修宪权的限制,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加以规范。就修宪权实体方面的限制而言,修宪权的行使应以不滥用权力和不侵犯人权为界限。笔者曾就此撰写过二篇文章予以探讨。[②]本文要探讨的是修宪权的程序性控制。一、修宪权正当程序控制之价值在对修宪权的行使予以实体方面限制的同时,之所以还要继续对其施加程序性控制,是因为与一般的程序性规范一样,正当的修宪程序不仅具有保障限制修宪权的实体性规范能够实现的工具性价值,还有其自身内在独立的价值,它既有利于防止人民主权空洞化和异化、促进

5、人民主权的实现,也有利于防止宪法修改的泛化现象、树立宪法的权威性,还有利于防范民主的负面影响、提升民族理性。值得指出的是,正当修宪程序独立价值的重要性不仅不逊于其工具性价值,而且比工具性价值更加重要。现分述于下:第一、正当修宪程序是保障限制修宪权的实体性规范能够实现的重要工具(工具性价值)。程序法和实体法“二者互相依存,缺一不可。一方面,程序法的存在必须以实体法的存在为前提,它是为实体法的贯彻实施服务的;另一方面,实体法的生命力又必须通过程序法的保障作用才能体现。”[③]二者是工具与目的、形式与内容的关系,程序法是实体法的实现工具。有学者

6、还形象地把程序表述为一种运载手段,“程序应当被视为是一种载体,它是一种运载手段,通过它运载法律主体及其应有的关系形式。”[④]宪法修改的程序性控制规范与限制修宪权的实体性规范的关系也是如此。宪法修改的程序性控制规范是保障限制修宪权的实体性规范能够实现的重要工具,进而也是实现这些实体性规范所蕴含价值——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的重要工具。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修宪权的行使应以不滥用权力和不侵犯人权为界限,这仅仅是前述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如果不进一步对如何实施这些规范的程序予以规定,那么,限制修宪权的实体性规范就只能停留在宪法文本上,而成为无法实施的一纸

7、空文,这些实体性规范所体现的价值目标也将由于缺乏程序的支撑而成为空中楼阁。因此,要达到对修宪权进行限制的目的,就必须对修宪权的行使程序予以规范和控制。第二,正当的修宪程序不仅有利于防止人民主权空洞化和异化,而且一定程度上还能直接体现人民主权,并有利于促进人民主权的实现(民主性价值)。人民主权原则必然要求宪法中有人民行使最高权力的制度安排,而修宪权在本质上与制宪权毫无二致,无疑应该属于人民行使的最高权力的范围,因此,修宪权行使的民主性是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的最直接的体现。正当的修宪程序就应该是能够保证人民广泛地参与修宪活动并且拥有修宪最终决

8、定权的制定设计。倘若某种修宪程序运行以后,导致的结果是人民被置于修宪程序之外,人民始终无法行使最终的修宪决定权,那么,修宪权事实上已从人民的权利演变为修宪机关行使的权力或曰职权,制宪权的主体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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