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疫病诊疗活动日常管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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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动物疫病诊疗活动日常管理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化管理原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疫病诊疗活动应遵守以下日常管理有关规定。  一、动物诊疗机构在其业务范围项目内开展诊疗活动。动物诊所不得实施胸腹腔手术,狂犬病免疫工作由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承担,非指定动物诊疗机构不得进行(包括含狂犬病疫苗的联苗)。经营兽药、饲料等需按规定另行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生物制品管理。  1、动物诊疗机构使用的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疫苗等生物制品应按国家规定由市、区县兽医站或市农业局指定单位统一供应,不得私自通过其他途径购进。  2、疫苗的购进和使用要进行登

2、记,以备检查。  3、严禁私自制售疫苗、血清等生物制品,严禁使用无批准文号、过期、变质或其他不合格的药品。  三、药品(生药、化药、中药等)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根据病情合理用药,并严格管理。  1、药品须从经国家各级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购入,要建立完整的药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定期对药品进行清点和对帐。  2、严格按照规定的保存条件进行保存,过期失效的药物,并集中进行销毁。  3、毒、麻药品应设保险专柜,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独立的出入库帐目。  4、药房的药品供本医院(诊所)临床使用,不得对外销售或挪作它用。人用药品用于兽用应按农业部有关规定加

3、盖“兽用”字样标志章。  四、动物诊疗机构应在明显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市农业局通知、本管理规定、《动物诊疗许可证》、收费标准、有关管理和服务制度、执业人员的《兽医诊疗资格证》及《兽医诊疗助理资格证》。执业兽医和兽医助理工作时必须佩带有本人照片和姓名的胸卡。  五、护理、药剂、检验等人员需具备《兽医诊疗助理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六、兽医助理应以临床执业兽医填写的化验单中的项目为检验内容,按要求收集、保存标本,严格查对并经血清、生化、细菌学、物理学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单。放射室和B超室,不得作其它用途。放射室墙体应有防护设施,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室和

4、B超室工作应穿戴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七、急救和手术过程中应实行治疗协议登记制度。大型手术术前应制定明确的手术方案,并有执业兽医的签字方可进行。术中严格无菌操作规程,术后执业兽医或兽医助理应告知畜主有关护理等注意事项,以便于畜主对动物的术后护理。八、医用废弃物、患病动物的分泌物及排泄物、化验用病料、病理组织或器官、病死动物的尸体等污染物,要经相应的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不得任意排放、丢弃。  九、动物诊疗机构应严格消毒措施。  1、经使用的器械或物品要及时严格消毒灭菌;  2、每日进行一次室内环境消毒;  3、消毒灭菌设备、

5、消毒用品应定期检查和更新,保证消毒效果;  4、注射、输液用具使用一次性无菌注射器、输液器,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外包装是否真空完好,严禁使用不合格及已污染器械和用具。  十、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下列诊疗档案保存两年以上。  1、诊疗记录:由执业兽医填写,包括畜主名称、畜别、性别、毛色、体温、体重、症状、诊疗处理意见等。需留院观察的病例应当注明留院的原因。  2、化验单:由兽医助理如实填写化验项目结果,包括畜主名称、畜别、性别、毛色、化验项目、化验结果等。  3、处方:由持有效《兽医诊疗资格证》的执业兽医开具,包括药品名称、剂量、使用方法,药物配伍

6、禁忌等。  4、手术、安乐死协议书:由医院(诊所)和畜主双方签定,协议书应明确手术原因、手术内容及双方承担的责任。  5、病房登记:由病房管理人员填写,详细记录住院动物的观察和治疗情况。  6、药品登记:生药、化药、剧毒药、麻醉药品要分别设帐管理,如实记录药品购入、使用情况。  十一、动物诊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及兽医助理发现传染病要及时采取隔离和消毒措施。发现国家规定的传染病疫情应按疫情报告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及兽医助理

7、不得私自向社会透露、公布。发现疑似狂犬病、禽流感、布氏杆菌病、结核病、旋毛虫病、莱姆病、弓形体病、支原体等人畜共患疫病,要及时采取隔离和消毒措施,并要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区、县畜牧兽医站或市畜牧兽医总站。畜牧兽医站要及时与当地卫生部门通报情况,共同做好防制工作。  十三、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及兽医助理有义务协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动物疫病普查、监测、扑灭和防疫宣传工作。  十四、北京市畜牧兽医总站、北京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按各自职能做好有关的管理工作。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指定相关部门做好以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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