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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彝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彝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府办发〔2007〕6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彝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凉山彝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凉山州实际,制定本
2、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用途把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全部或部分提取使用的行为。 若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凉山州以外地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夫妻双方需有一方户口和工作单位在其住房所在地。 第三条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昌市分中心和各县管理部(以下统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分别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受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委托,承办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业务。 第四条住房
3、公积金提取坚持定向使用、依法办理的原则。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办理的制度。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五条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
4、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超过一年未再就业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五)项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账
5、户余额不足时,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配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三章提取条件及额度 第七条职工夫妻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七)、(八)项,只能在所在单位为申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终止缴存手续后,才能一次性全额提取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存储本息,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九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在一年内(以有效材料证明的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夫妻双方提取总额
6、不能超过实际发生支出的70%。(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指所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的住房)。 第十条职工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期偿还贷款满一年,可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职工夫妻双方提取合计不能超过上一年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历年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总额。 第十一条职工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符合一次性偿还5.1-9,,services
7、,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贷款条件,并要求一次性偿还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一次性偿还贷款剩余本息。职工夫妻双方提取住房公
8、积金合计不能超过贷款剩余本息,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有逾期贷款的,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符合条件、资料齐备的,在三个工作日内批准办理完毕;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四章提取凭证及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职工申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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