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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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目录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1(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1(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1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3(一)控制股份比例3(二)对公司决策的影响5三、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形态6(一)实际控制人的特殊类型6(二)共同控制权8(三)无实际控制人9四、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10(一)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10(二)国企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12(三)外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13五、法律法规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14(一)保持稳定14(二)不影响拟IPO公司的独立性16(

2、三)规范运行17(四)IPO后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18六、因实际控制人原因被否的投资案例19(一)总体分析19(二)案例分析2025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3、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因此,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如下文所述,在证监会放宽对实际控制人持股方式的限制后,对于自然人投资控股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在很多案例中是重合的。例如,福瑞股份、东方财富等均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列为同一自然人。。(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证监会在实践中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将实际控制人

4、界定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25,不再受“不是公司的股东”的限制。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人。在投资实践中,证监会有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界定为一人的案例例如,证监会在《

5、关于不予核准北京侏罗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中,将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包世界界定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沪深交易所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存在不一致。沪深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仍与《公司法》保持一致,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不是公司股东的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8.1(六);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8.1(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8.1(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6、6.2。。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则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可见,深交所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较上交所相对宽松。25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会认为,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

7、素进行分析判断。因此,判断实际控制人的主要考量因素是:(一)控制股份比例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份的方式不外乎两种:一是直接持股,二是通过多级子公司或协议控制等方式间接持股。直接持股较为简单,此处主要讨论间接持股比例的认定。在通过多级子公司间接持股的情况下,计算实际控制人间接持股比例的方法有两种:25第一种方法是从各级股东的股权结构向上追溯,如果该股东存在控股股东,则该股东持有的拟IPO公司股权将全部计入该控股股东的控制范围。在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或授权委托协议控制的情况下,将一致行动人、授权人所持股权计入实际控制人的控制范围。这一

8、方法体现了“赢者通吃”,即控股股东能将控股子公司所持的全部拟IPO公司股份划入实际控制范围。举例如下福瑞股份招股说明书。类似的案例还有爱尔眼科,请见爱尔眼科招股说明书;珈伟光伏,见珈伟光伏招股说明书;誉衡药业,见誉衡药业招股说明书;中钢天源,将中钢天源2010年年报。:案例福瑞股份。在福瑞股份IPO前,王冠一直接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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