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修改稿)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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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途径与方法〔内容提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司法活动固有的两种效能。两个效果统一的必要元素主要有司法技能、司法利益、司法文化、司法价值、司法主体等。确保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需要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改进法律推理方法、积累司法经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规范法官释明行为、把握法官职业化与世俗化、强化司法执行力等方面入手。〔关键词〕法律适用 裁判方法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 人们自法律产生之时,就认识到这种“适律而束人”的活动能够对法律本身和社会生活同时产生影响。韩非子说“法之律人,在乎律己而正气。”讲的就是司法对法律和社会

2、两个层面的作用。我国司法因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对两个效果统一的要求更高。现阶段,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是两个效果统一的途径与方法问题,这也是目前法律适用及裁判方法研究的当务之急。本文试就此作粗浅的探讨,供同仁商榷。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司法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专门的司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

3、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11程序,通过对法律的适用,处理、解决社会矛盾冲突而进行的专门活动。现实中,人们看待司法的法律效果一般以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为标准,强调严格依法办事,体现公平正义。它以法律的严格适用为前提,偏向于法律的证明。[1]其侧重点在于分析司法是否依照程序证明法律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并作出合乎法律或者立法精

4、神的处理以及处理后的种种法律后续影响。据此,可以将法律效果定义为: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具体案件,对争议的社会关系实行准确的法律衡量与评估后,在守法、司法和立法等方面产生的后果和作用。司法的社会效果侧重于考量司法过程与结果获得社会大众认同的程度,强调司法活动对社会现实状况和社会现实效应的作用和影响。由于人们往往是在自觉和不自觉中具有对司法社会效果的洞察意识,并且往往以对号入座、设身处地的方式作出倾向性的评价。因此,司法的社会效果应当是指社会大众依据自身文化素质、道德观念、审美情趣、爱憎好恶等个性化的社会生活概念,对司法活动在规范和引导社会,实现

5、法的自由、效益、正义价值等方面作出认可程度的评判后融合成群体性认识而产生的反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可以概括为:1、辩证统一。两个效果既存在明显区别又有着紧密联系,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对司法活动产生影响和作用,推动司法良性发展,是司法效果辩证统一的两个方面;2、相对矛盾。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两个效果统一并非易事。但两者最终目的一致,都是为了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

6、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11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其前提都是依法办事,二者统一是趋势;3、相辅相承。法律效果以法律实现的方式体现司法公正,社会效果以社会秩序、社会协调和社会整合为目标取向,回应社会对正义的期望,两者具有互补相济的关系;4、互为因果。法律效果是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前

7、提,社会效果为获取良好法律效果提供了保障;良好的社会效果能推动司法的顺利进行,确保取得最佳法律效果。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必要元素(一)司法技能元素。司法技能包括庭审技巧、裁判艺术、法律适用技术、法律逻辑论证方法等各个方面。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司法技能的欠缺是造成两个效果未尽统一的最根本的原因。具体表现在:其一,在方法的探索上,还不能正确把握司法客观规律。有的脱离国情、社情实际,过于激进;有的任意“创新”,沉沦于媚俗,有失法律尊严;有的则陷入单一公式化的模式,以思维习惯、逻辑定式断案下判。其二,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结合上,还存在一

8、定差距。如强调“程序优位”,苛求程序的严格遵守和形式公正;主张绝对的消极中立司法,全凭当事人举证裁判等,虽在理论上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状况、法治建设进程、人们法律意识均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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