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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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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论的反思??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1009-5349(2016)03-0070-03 当今社会,中国的经济和政治飞速发展,日新月异的发展状况和不断增长的国民生产总值预示着我国早已跨入了世界强国的行列。但是,从某一方面而言,中国仍旧是不自信的。这种不自信更多地集中体现在了学术和文化方面。而民众针对法治的焦躁和疑虑正是这一方面的突出表现。当前,社会影响干扰法律判决的案子不胜枚举,“高尚”的道德成为了干扰法律的遮羞布和一面大旗,当法治被德治的影响逐步消解之时,这其实意味着法治建设的生存空间在逐步萎
2、缩,而某些政治效果的意义高于法律高正性的论调,也使得中国对法治的研究和建设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境地。[1]当前社会,人们总是希图法治的进一步发展,但民众口中的社会效果和政治影响却是干扰法治的首当其冲的对象。观察近年来的案例,不乏网络暴力利用道德为标杆进而压制法律话语权的行径,群情激昂的民意也使得法律被迫转向低调和沉郁。同时,由于法律研究中哲学概念化的严重倾向,中国的法治研究也并未取得长足的进步与发展,垄断与引领法律走向的仍然是西方的法律研究。对于司法政策中已经隐隐成为了关键词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论调,权威的法律研究者们却仍然
3、没有给出一个清晰的有价值的研究结果,无论这种现象的因由何在,实践中的不专业言辞已成为干扰法律客观严谨性的弊害之一,由此也可见一斑。 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错误认知 (一)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定义和异化 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的形成,曾让无数民众和法律界人士看到了希望的曙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更是成为了处理法律问题的重要前提条件。[2]然而,经过无数的实例调查可以发现,即便我国目前已经确立了相对完整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在法律的具体执行过程中,现行的司法政策却一再因为“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论”的具体化和扩大化,在某种程度上否
4、定了法律的权威性。这对于已经形成了总体法律体系的我国而言,与其说是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实践化和生活化,倒不如说是对法律本身的一种倒退和放逐。 要阐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论调的弊端,首先要明确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实质含义。所谓法律效果,就是指立法效果、执法效果和司法效果三个部分。它主要通过法律做出合适的裁决,体现了法治的内涵和准则,同时,它需要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既要注意公正公开性,也要注意维护正确的法律程序,也就是说,法律效果其实是法本身价值的具体体现。 而所谓社会效果,其中心词即是“效果”,而“社会”一词,更多的是起到一种主语及
5、修饰作用。通俗些来讲,就是社会和民众意见、观点的集中体现。[3]社会效果的涵盖范围极广,社会对不同的人、不同的事件所给出的不同评价都可归类于社会效果。甚至,即使同一个人、同一事件,当社会给出的评价和观点不同时,社会效果也随之不同。就社会的意义而言,社会效果这一词语,更多的是一种客观现象,也是社会中一切认识反映的总体称呼。 不过令我们遗憾的是,在社会的实践过程中,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却往往会发生异化和误用的现象。“法律效果要和社会效果统一”的论调,不仅成为了时下法律工们的常用熟语,甚至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法院的工作要求和报告中也经常提及。
6、于是我们有理由怀疑:无论立法者立法的初衷是多么希望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客观公正性,但是,他们却似乎并没有考虑到法律在实践中所可能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以及它与政治诉求、社会形势间的种种隔阂。立法者站在至高点向社会输出一定的法律准则,但当这种准则受到了社会的反弹甚至面临溶解时,立法者却并没有提出足够有力的解决措施,于是,法律在实践中所遭遇的令人揪心的命运由此可以预见。 (二)社会效果的误用 “统一论”的论调最早于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先生。他在1999年首次声明了“要坚持办案中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这一观点。而到了后来,由于国情
7、、形势等诸方面的影响,就又加上了政治效果的影响,于是,逐渐演变成了现在的“社会、法律和政治三个效果相统一”的论点。在目前的司法政策中,三种效果的统一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但这样的“统一论”,在没有鲜明十足的观点论据的支撑下,无疑更类似于一种口号,这种口号,在似是而非没有形成清晰界定的大背景下加以讨论,实际上很容易起到一种相反效果。统一论之后,随着以人为本、和谐司法等观点的开展,能动司法成功地进入司法政策并在其中起到了举重若轻的作用。[4]而这种理论一旦运用到实践中就很可能演变成:在进行法律裁决时,法官往往不再遵照法律本身的意义进行判
8、决,而是将裁决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进行平衡,更多地去寻求法律的“弦外之音”。社会效果的初始作用本是作为法律废立时的解释作用而存在,但现在,社会效果却被直接当做了司法政策而进行运用。这样混淆不清的观点自然极有可能导致人们的思维混乱。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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