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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县】农业规模化经营国际经验启示 时间:2009-08-13 来源: 一、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国际经验 农业规模化经营是农业发展的历史趋势,是各国推进现代化进程中遇到的共同问题。许多国家政府制定了有利于土地集聚和整合的法律、制度,积极加速这一进程。韩国在近5年内,促使耕作面积在75英亩以上,达到规模化经营的农户的户数增加了一倍,达到1.57万户;日本从1947年到1975年农业人口从72%降低到了25%,韩国从 1960年至1987年,农业人口从72%降低到了 44%。归纳起来,各国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鼓励土地相对集中 为了保证农民能适时地扩
2、大经营规模和有效地利用耕地,各国政府普遍地利用土地政策促进土地相对集中和有效利用土地。西方国家主要通过以下政策促进土地经营集中。(1)土地买卖政策。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实行土地私有制,前苏联东欧国家也于20世纪末期实行了土地私有化改革。为了促进土地集中,许多国家法律或政策规定,土地买卖必须接受官方或半官方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这些机构有权优先购买小块土地,然后优先出售给有生命力的中等农户。(2)农地租用政策。在土地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为了通过增加租用土地的方式促进农场扩大经营规模,日本、英国、法国、德国、荷兰、丹麦等国政府采取控制土地租金水平,延长土地租用期限等措施。(3)土地不可分割政策。为
3、了防止出现新的小规模农户,法国、丹麦、德国等国一方面规定禁止建立小于政府规定面积的新农场,另一方面又通过推行土地继承法阻止土地进一步分割。只能交给 1人继承或出让给1个人。(4) 土地整理合并政策。为了解决土地零散问题,法国和德国均成立专门机构,设立专项基金,政府直接投资并参与土地合并与调整。经过合并平整过的土地,按照原来协议重新划分给社会所有制农业部门和个体农户,并重新登记土地,承认各自的所有权。各自重新分到的土地不再是小块、分散、插花地,而是经过平整的连片地。(5)取消或放宽农户(农场)土地限额政策。如丹麦政府在20世纪60年代初即取消了对农户土地规模的限制;日本政府 1970年以后
4、修改和颁布的《农地法》、《增进利用农业用地规定》,改变了对农户拥有土地面积上限不超过3公顷的限制,允许自由农业经营者通过购买、租赁或开荒等手段扩大耕地面积,通过实施以上政策措施,1984年日本户均耕地面积扩大到1.2公顷。波兰于1971年、前南斯拉夫于 1988年也通过立法规定,大幅度放宽对个体农户拥有土地面积的限制。(6)禁止弃耕和耕作不良政策。如荷兰、法国法律规定,凡对于弃耕或耕作不良的土地,国家有权征收、提高土地税或令其出租。1979年西班牙的法律规定,拥有50公顷以上灌溉地或500公顷以上干旱地的农场,如果耕种面积不到拥有土地面积的80%和生产达不到正常产量的70%,土地由国家征
5、购。 (二)鼓励劳动力转移 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农业劳动力的转移一般有这样几条途径:(1)政府采取一定的补贴措施,促进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日本采取各种奖励办法,鼓励小规模农户放弃土地,从农业中转移出去;同时,对离农再就业的农民进行免费的职业培训和发放转移过程中的生活补贴。(2)发展工业生产。工业是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原动力和主要途径。工业的发展,特别是农业机械的大幅度增长,一方面为劳动力转移提供了物质前提,同时又为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提供了就业机会。法国第一次工业革命带来了钢铁、纺织和煤炭等工业的发展,这些新兴工业部门工资高,吸引了大量劳动力,使法国农业劳动力由原来占全国总劳动力的80%下降到
6、40%。第二次工业革命带来石油、内燃机、汽车、飞机、人造纺织、有机化学等行业的发展,使法国农业劳动力占全国的比重下降到20%,这个比重可以说是由传统农业进入现代农业的标志。(3)发展农业合作社,为农业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创造条件。日本农协中从事供销服务的工作人员,农协所办的食品加工厂的职工,都是从当地农村剩余劳动力中招雇的人员。 (三)扶持发展农村合作组织 农村合作组织是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重要力量,是农业实现外部规模经济的纽带。在美国,全国的47000个农业合作社就形成了全国性网络,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农产品总量的80%。以色列农业合作社的社员仅占全国人口的3%,但其农业产值却占全国农业
7、总产值的40%。日本政府把农协制度作为发展农业的组织措施。目前,全日本有99%的农户参加了农协,这一比例远远超过了欧美农业合作社发达的国家。 (四)发展共同经营和委托经营 开辟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新途径对于土地资源不足、人口众多的国家来说,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困难很大,但日本通过大力倡导共同经营和委托经营,开辟了农业规模经营的新途径。日本的作业委托,通常是拥有一定土地规模、具有较强的生产能力和经营能力的上层农户,从机械作业受托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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