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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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蠡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共11项)部门盖章行政权力类别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许可27811130635347962751E-XK-004-0000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蠡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20日6日否2791113063534

2、7962751E-XK-003-0000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蠡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15日6日否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

3、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个人28011130635347962751E-XK-002-0000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蠡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20日6日否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4、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28111130635347962751E-XK-001-0000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蠡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20日6日否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

5、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

6、安全等的,不得批准。282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核发蠡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监察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法机关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

7、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材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单位20日6日否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要求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出具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对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手续。规划条件核实结果应当公布。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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