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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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序号职权类别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备注1行政处罚对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248号令)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

2、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管2行政处罚对擅自预售和销售商品房的处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48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陕西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持下列

3、文件向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经审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向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预售:(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二)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五)商品房预售方案和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措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管3行政处罚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4、的处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房管4行政处罚对房地产权利人不申报或瞒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处罚《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

5、税费的依据。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申报或瞒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分别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申报,并可分别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房管5行政处罚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办理抵押登记的处罚《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抵押房地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办理抵押登记的,分别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责令补办登记手续,并可分别处以抵押的房屋价款和土地使用权

6、价款1%~5%的罚款。房管6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出租房屋的处罚《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出租房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有关租赁的规定。房管7行政处罚对未取得资格证书进行房地产经纪或价格评估活动的处罚《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同评估当事人有利害

7、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房管8行政处罚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

8、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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