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问题研究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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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占罪问题研究管理论文侵占罪问题研究管理论文侵占罪问题研究管理论文侵占罪问题研究管理论文侵占罪问题研究管理论文侵占罪问题研究管理论文侵占罪问题研究管理论文侵占罪问题研究管理论文侵占罪问题研究管理论文侵占罪问题研究管理论文侵占罪问题研究管理论文  内容摘要: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

2、,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上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侵占罪。侵占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重要的财产犯罪,同时也是刑法学界争论较大的一种犯罪。本文拟从侵占罪的对象、侵占行为的界定、侵占罪的既遂与未遂以及与业务侵占罪的区别方面对其略作探讨,希望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从而更好地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关键词:侵占罪、侵占行为、职务侵占罪  侵占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和理论界的通说,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1]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它

3、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在犯罪主体、客体、犯罪目的等方面是一样的,其最重要的区别是,后者是以他人持有的财物为侵犯的对象,即将他人持有的财物转移到行为人实际控制之下,并占为己有,而侵占罪是以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为侵犯对象,即把合法持有变为非法所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注意严格区分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界限。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侵占罪虽有较多的探讨,但认识并不一致,笔者拟就其中几个重要问题略作论述。  一、侵占罪的对象问题  侵占罪的对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包括两类:一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另外一类是行为人持有的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如何理解侵占罪的对象

4、,刑法理论中存在颇多分歧,需要做深入研讨。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种类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财物也可以是“无形”财物。具体而言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财物的具体范围。对于“他人财物”的范围我国刑法理论界曾有学者认为这里的财物是公民个人的财产且财物具有特定的范围即必须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既可能是被害人委托其收管的财物亦可能是按有关规定由其托管的财产。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将“财物”理解为仅指公民个人的财产而不包括公有财物显然范围过窄。从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实际案例来看不乏行为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国有单位公有财

5、物的情况行为人将这些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当然构成侵占罪。  第二,“无形”财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所侵占的代人保管的他人财物一般是有形财物例如现金、物品等但是笔者认为某些行为人所代为保管的“无形”财物也可成为侵占罪的对象。笔者这里所讲的”无形”财物是指本身不具有实体形态但却依附于其他载体存在并且具有实际财产性价值或者代表财产性利益的物品例如设计图纸、计算机软盘资料等。此类物品的价值并不以其外在表现形态或者所依附的载体来体现其所代表的真正价值在于此类“无形”财物所凝聚的大量物化劳动以及潜在的、远期的价值因而此类财物或者代表的财产性利益往往比有形财产更大因而笔者认

6、为此类“无形”财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行为人侵占所代为保管的此类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有的是无形财产例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性的无形财产则很难成为侵占罪的对象。此类财产虽然也要依附于一种有形的载体之上但是行为人侵占了有形的知识产权载体却不意味着权利原有人就失去了对这些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当然侵占此类财产的载体数量较大拒不退还的也可以以侵占罪处罚但这时的犯罪对象已变为作为有形物品的载体。  第三,侵占违禁品是否构成本罪?对于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所持有的违禁品如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毒品等如果行为人的代为保管行为已经构成刑法典上所规定的其他具体犯罪

7、类型则应当以该具体罪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侵占代为保管的毒品的其代为保管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窝藏毒品罪因而应当以毒品犯罪的具体罪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其保管行为已经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等。如果行为人的代为保管行为尚未构成其他犯罪则应当以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违禁品本身具有某种特定的“地下价值”或者说“黑色价值”。因为尽管法律明令违禁品禁止非法拥有或者流通但是法律越禁往往利润越高因而从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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