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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0
《刑法论文之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刑法论文之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上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侵占罪。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对审查处理该罪的过程中所出现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以有利于准确适用刑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
2、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1章侵占罪概述1.1侵占罪的概念在新刑法第270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并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我们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现代汉语词典》关于侵占的解释是这样的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宪法》第12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这二者所说的侵占的定义都是广义的,所指的是侵犯财产,包括了盗窃、诈骗、贪污、抢夺等各种财产犯罪,还包括了侵犯财产的各种民事侵权行为、各种利用职务的行政渎职行为,在刑法中,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
3、定犯罪行为方式。确切地说,它是指侵犯本人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产为特征的一种财产犯罪。对于侵占罪的概念,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表述方式,大致有下列三种:第一种表述方式为根据新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即构成侵占罪。第二种表述方式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罪(即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代为收藏、保管的他人的财产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三种表述方式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结合新刑法第270条的规定,笔者
4、认为,上述三种表述中,第三种较为准确。所谓概念,是指人类在认识过程中,把所感觉的事物的共同特点抽出来,加以概括,就成为概念,它所反映的是客观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作为侵占罪的概念,应揭示出它在主观、客观、行为方式等本质方面与其他罪名的不同。第一种表述未能揭示侵占罪对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要求,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犯罪的一种,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它是一种故意犯罪,因为新刑法270条中所规定的非法占为己有必须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才能完成,因而侵占罪概念中应揭示该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特征。所谓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
5、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对于故意犯罪,新刑法有的是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如第265条所规定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构成盗窃罪的行为,必须具备以牟利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对于其他大部分故意犯罪,则是通过对行为方式的规定来揭示,如新刑法第264所规定的盗窃罪,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要求,侵占遗忘物与埋藏物同样是侵占罪的表现形式,这两种行为不可能通过作为其他犯罪或不作为犯罪处理。因而,第一种表述遗漏了侵占遗忘物、埋藏物行为,显然也是不妥的。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第三种表述是准确揭示了侵占罪的主观特征、客观特征和对象特征,也体现了侵
6、占罪的主体特征和客体特征,因而是比较科学的。对于侵占罪的范围,有的学者或国家、地区采用广义的理解,如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侵占应犯罪包括三个具体的罪种,即侵占罪、贪污罪(公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等。再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认为侵占罪可分为普通侵占罪、公务或公益侵占罪、业务侵占罪、侵占脱离物罪等等。本文所论述的仅指新刑法第270条所规定的侵占罪。1.2侵占罪的历史发展虽然据学者们考证,侵占罪起源于罗马法,是在欧洲封建时代是财产犯罪的一种,但在我国古代巳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古代法律中关于侵占犯罪的规定可以追溯至战国时期,明朝董说著的《七国考》援引西汉桓谭所著的《新论》中说道:秦、魏二国,律文峻
7、法相近。正律略曰: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此所谓拾遗即指拾得他人遗失的财物,这大体上相当于现代刑法中所说的侵占他人遗失物犯罪。对于拾遗者要处以砍脚的刑罚,可见在战国时期侵占他人遗失物是一种重罪。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法律答问》中记载: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其得,坐赃为盗。就是说携借用的官家物品逃亡,被捕获后,按赃数为盗窃论罪。我国汉代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引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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