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上市和债务融资的财政奖励与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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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上市和债务融资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金融办(上市主管部门),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财金部:为落实中小企业上市和债务融资的财政奖励与补助(以下简称“奖补”)政策,规范奖补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管理,根据《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1〕56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奖补对象 (一)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中小企业,成功实现首发上市、上市再融资、债务融资的中小企业。(二)皖北地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市、县政府。二、奖补条件和标准(

2、一)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上市后备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补助。(二)在中小板或创业板首发上市成功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三)上市中小企业成功实施再融资的,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四)成功实现债务融资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发行费用(包括中介机构费用、发行交易费用、推广宣传费用等)的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五)皖北地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每培育1家上市中小企业,省财政给予企业所在地政

3、府100万元奖励。三、奖补对象、条件的认定(一)中小企业的认定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二)债务融资的认定债务融资是指经发改委核准发行的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区域集优融资券,经证监部门核准发行的公司债。(三)皖北地区、大别山革命老区的认定皖北地区的认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皖北地区发展的若干

4、意见》(皖发〔2010〕16号)执行;大别山革命老区的认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安徽大别山革命老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1〕15号)执行。四、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一)申报材料1.上市后备中小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1)市级金融办(或上市主管部门,下统称金融办)出具的上市后备资格认定文件;(2)与保荐机构签订的上市辅导协议;(3)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2.首发上市、上市再融资、发行公司债的中小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1)中国证监会相关核

5、准文件;(2)发行公告;(3)募集资金验资报告;(4)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3.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中小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1)国家发改委核准文件;(2)募集资金银行进账单;(3)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4.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区域集优融资券的中小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2)募集资金银行进账单;(3)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相关材料复印件,需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

6、与原件一致。(二)申报及初审1.申报企业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奖补资金申请书和相关材料。2.同级财政会同金融办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填写《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连同本级申请文件一并于2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3.对皖北地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政府的奖励,不需申报,由省财政厅根据上市中小企业的申请材料确定。(三)审核及拨付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对各地上报申请予以复核,其间将视情况委托中介机构对债务融资费用补贴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省财政将省级承担的奖补资金转移支

7、付到市、县(区)财政。市、县(区)财政在收到奖补资金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承担的奖补资金,拨付给有关中小企业和市、县政府。五、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一)各申报单位应当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单位融资担保服务相关情况。(二)各市金融办要认真按照省政府金融办关于申报上市后备企业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对企业改制培育进入辅导进程进行实质性核查,出具企业上市后备资格认定文件,并抄送省政府金融办。(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直接融资的奖补资金申请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奖补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工作,保证各项奖补政

8、策落实到位。(四)省财政厅将组织对各地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实施绩效评价。对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中小企业,省财政厅将追回奖补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的奖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对虚报材料的上市后备中小企业,省政府金融办将取消其后备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上市扶持政策。六、其他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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