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报关员考试考前模拟试题

2009年报关员考试考前模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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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法学理论基础1意志性: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共同意志。法的特征法的分类法的规范法的渊源2国家性:一定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形式。3规范性:权力和义务是法的基本内容。4强制性:以国家强制为后盾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创制方式、表达形式。2实体法和程序法:按内容。3根本法和普通法:按内容、效力、程序、地位。根本法是宪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按适应范围。5国际法和国内法:按创制主体、适用主体。6公法和私法:按维护利益的个体。1法律的组成成分:法律规范(最重要)、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标准、法律技术。2

2、法律规范概念: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3法律规范结构:三个要素假定(前提)、处理(行为规则本身)、后果(奖励性和惩罚性)。1)调整性规范2)保护性规范1)权力性规范:能做的行为。(可以做或不做,权利可放弃)2)义务性规范:命令性:必须去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禁止性:不能去做(父母不得遗弃子女)3)复合规范:兼具授权和义务。主要存在于国家机关授权(如税务机关有税收征收的职权);个人的主要体现在宪法里(如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1)确定性规范:权利义务很确定。2)准用性规范:准许用其他法规来明确不确定的内容。(已有法规)3)委任性规范:委托其他机关制定规则来明确

3、不确定的内容。(没有法规)按调整中的不同职能:按调整方式和行为方式:按确定性程度:4法律规范种类:法律的概述1)生效时间:条文规定时间;公布之日起2)失效时间:条文规定时间;新法实施旧法失效;国家宣布终止实体法-从旧原则:过去行为现在审理用旧法3)溯及力:程序法-从新原则:过去行为现在审理用新法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效力: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中国人、外国人溯及力:新法颁布后对旧事件行为是否适用。5法律规范的效力(即适用范围)非正式渊源:政策、判例、习惯、法理学说。制定主体制定程序效力高低效力冲突宪法全国人大最高法律基本法律全国人大

4、二级大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普通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三级(承上启下)地方性法规省自直人大、省会市人大及常委会、较大市人大不超出行政区域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冲突:上报国务院,若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法规的,直接用地方法规;若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省自直及省会市的人大及常委会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自治法规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正式渊源: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权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中部门规章)制定权。国务院各部、

5、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行政直属机构。如办公室、法制办等对内服务机构无权制定,必须为对外管理的部委。如3岁小孩和2岁小孩冲突已形成法律关系,大学同学间无法律关系,动物不是法律主体。1是主体间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法律事实2是主体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务关系。3是思想的社会关系。4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客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物、行为、智力成果。产生:主体事实形成产生的权义关系;因合同双方的权义关系(

6、如婚姻关系)。变更:主体、客体、内容,其中一要素变化,法律关系就变更。消灭:主体间权义终止。法律事实:指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情况。违法行为(违背法律规定)中性行为(在法律上既不提倡也不禁止的,属于道德范畴)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非法行为(不按法律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见表格1法律议案提出2法律草案讨论3法律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法律的创制法律的实施法律监督依法治国我国的立法程序:法典编纂和法规汇编:法典编纂是立法活动(如民法典的编纂),法规汇编不是立法活动。解释的主体(),解释的对象()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法律。地方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2司法

7、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司法过程。3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学者、其他个人、组织。法律解释:法律的运作法的遵守:主体-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体。是法的实施最普遍的方式。法的执行: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法的适用:主体-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会。国家行政机关监督:国务院到基层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监督:各级法院、检察院。社会性的监督: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人民群众。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共产党、党内纪律监察部门。主体:人民群众客体:国家和社会的各项

8、事务途径:一切组织和个人依法办事目标: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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