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远安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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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远安恒发矿业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扩大矿产资源及企业规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公司宗旨:充分发挥企业的资源优势,发展经济,服务社会。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国家提供税利,为全体股东奉献优厚的回报。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远安恒发矿业有限公司第五条公司住所:远安县荷花镇盐池村三组第三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六条

2、公司的经营范围:磷矿石、铁矿石销售;机械设备(不含九座以下的乘用车)、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及建材批发。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出资额。第五章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八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9湖北恒发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号:420500000026443法人代表:朱家容方运志身份证号:420104197609130078第九条各股东出资额、占股比例:湖北恒发建设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人民币25.5万元,占公司股份51%方运志以货币出资人民币24.5万元,占公司股份49%。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3、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其它权利。第十一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9(五)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六) 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七) 

4、保守公司秘密。(八) 《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部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

5、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9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代表一份表决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三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

6、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本章程第十五条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规定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3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者由股东直

7、接委派。其中董事长一人,不设立副董事长。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9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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