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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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一、行政处罚类第1项事项名称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市南区物价局实施依据1.《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0年12月27日实施)第二十一条:“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一)超越管理权限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的;(二)违反收费审批程序的;(三)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范围,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五)不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六)不使用规定的票据收费或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的;(七)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继续收费的;(八)不按规定要求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

2、、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收费行为。”第二十二条:“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一)通报批评;(二)责令停止或纠正乱收费行为;(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当年无力退还的,由财政部门扣减其翌年的行政事业经费;(四)对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五)吊销《收费许可证》;(六)建议监察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罚没款,由物价部门缴同级财政。”2.《青岛市价格条例》(2014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对行政性收费单位收费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

3、查处下列行为:(一)对政府明令取消或者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二)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的;(三)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四)擅自将行政性收费转为服务价格并收费的;(五)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收费工作委托其他单位办理的;(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1994年1月6日实施)第十六条:“对乱收费行为的处罚,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参照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执行。其中对无《收费许可证》收费和擅自收费的处罚,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凡

4、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不办理《收费许可证》而乱收费的,由物价检查机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处以收费总额5%至20%的罚款,并责令其在5日内补办《收费许可证》。逾期不办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二)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而擅自收费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并处以收费总额5%至30%的罚款。对继续擅自收费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责任者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违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公布收费项目和

5、收费标准的,按国家有关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处罚。”承办机构青岛市市南区价格监督检查局0532-88729702裁量基准1、【轻微】(1)违法情形初次违反规定收费,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处罚标准不予处罚。2、【较轻】(1)违法情形违法行为较轻,危害后果较小的;能够及时改正乱收费行为的;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人胁迫有乱收费行为的;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乱收费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收费总额12%以下罚款。3、【一般

6、】(1)违法情形实施乱收费行为存在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情节一般,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能够配合检查。(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收费总额12%以上18%以下罚款。4、【较重】(1)违法情形违法行为较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屡查屡犯的;拒不退还非法收费款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查处乱收费行为的;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乱收费行为的。(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收费总额18%以上30%以下罚款。5、【严重】(1)违法情形违法行为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转移与乱收费行为有关的资金或商品的

7、;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乱收费行为的。(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收费总额30%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办理时限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一、行政处罚类第2项事项名称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处罚实施主体市南区物价局实施依据1.《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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