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在兼职中的法律地位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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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在兼职中的法律地位探析内容摘要:随着大学校园里出现的”兼职热’,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但是从目前法律法规内容来看,对兼职大学生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的定位,一些有关权利保护的规定也比较笼统。本文针对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的法律地位进行研究,希望通过确定兼职大学生的法律地位,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弥补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和理论研究的不足,指导大学生在实践中用法律维权,并对司法实务提供一定的参考。关键词:大学生兼职法律地位劳动者劳动关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高校年年扩招,大学生每年以数万的速度增长。大学生家庭的沉重经济负担和激烈的社会竞争,

2、使得兼职越来越受在校大学生的青睐,这既可以提高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为毕业后的就业增添砝码,还可以挣取一些生活费,减轻家庭负担,于是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现象。与此同时,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常常成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各种各样的侵权案件愈来愈多,保护大学生兼职中的权益不受到侵害,成为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由于我国目前关于大学生兼职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使得兼职大学生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从而造成兼职大学生权益的法律保护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随着大学生兼职现象的日益普及,对兼职大学生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定位就成为切实维护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

3、的前提和保证。一、兼职大学生能否成为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由于现行法律缺乏明确规定,因而学界实务界对这个问题都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解。持否定论者认为,在校大学的主要任务是在校园内学习文化基础知识,尚未进入就业领域,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而且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第l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似乎也成为否定论者的佐证。持肯定论者认为在校大学生只要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服务,就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受劳动法保护,理所当然也适用

4、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呢?我们知道,通常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不一定已参与劳动关系)的公民。在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在总体上具有平等性,不因种族、民族、信仰、性别、财产状况等因素的不同而受限制或剥夺。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力主要取决于年龄、健康、智力状况以及行为自由等因素。世界各国都普遍把年龄作为推定劳动行为能力有无和大小的一种法定依据。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说我国的最低就业年龄为l6周岁

5、,只要年满l6周岁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获得劳动报酬,就应视为劳动者。在校大学生一般都已达到l8周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从该规定也可以看出,法律没有对大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只不过由于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行为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正因为这种行为自由受到限制,因此,在校大学生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可以参加全日制的劳动,仅在假期及课余时间才可以从事一些兼职工作。从法律角

6、度看,凡是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的公民都可以成为劳动者。任何一个人,不管是大学生还是非大学生,只要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力,参加了劳动,又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参加劳动的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只要在校大学生的年龄达到l6周岁,又是在不影响学业的情况下,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就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就能够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针对《意见》第l2条的规定,笔者认为,该规定、规定已经不适应我国已经迅速发展变化了的实际劳动关系状况,也不利于对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应予以修改。二、兼职大学生与用工单位(个人)构成怎样

7、的法律关系兼职大学生能够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否意味着与用工单位(个人)构成的一定是劳动关系呢?笔者认为,对于这个问题,根据兼职大学生所从事兼职的性质分为两部分来看。如果大学生兼职所从事的是类似家教服务之类的工作应该就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而有些大学生在麦当劳、肯德基等诸如此类的餐厅做服务员,就应该属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是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合同;一般是由一方在一定时间内为另一方提供服务或劳务,另一方支付劳务报酬,此时雇佣人与受雇人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大学生从事家教服务之类的工作与对方形成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

8、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大学生只要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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