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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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就规范和处理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财政财务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制定以下规定。  一、部门预算管理  第一条部门预算是反映政府各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综合预算。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所有财务收支活动情况。预算单位应依据会计资料、法定收入项目和经费支出标准,如实、准确

2、编报预算。  第二条预算单位的全部收入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并按部门预算的政策分配使用。对瞒报收入的,全额收缴,不安排项目支出;对收入核算不实,虚增、虚减收入的,相应扣减其项目支出。  第三条对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追加事项,从严控制,规范审批。预算单位申办预算追加事项,应依据充分、资料齐全、程序到位。对在财政和审计监督中发现问题不按规定改正的,不予办理预算追加。  二、非税收入征管  第四条预算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

3、成部分。各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单位应依法应收尽收,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五条预算单位依法纳税后的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利用国有资金、资源、资产等社会公共资源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统一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按照收入性质和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条对应收未收、收不足额、延缓征收的,责令限期补收入库;对未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违规减免的,责令限期追缴入库;对超范围、超标准、超期限等违规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和在下属单

4、位列支费用的,责令限期退还非法所得,如不能按期退还的,全部追缴入库;对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收入的,全额收缴入库,并相应扣减其项目支出,予以通报。  三、国有资产管理  第七条财政等部门按照资产管理、收益管理、合同监管、产权管理、资产配置、资产处置等“六统一”管理制度要求,定期对市直单位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条预算单位应设置固定资产台账和基建专账,如实编报资产预算,规范资产账务处理,准确反映核算资产购置、处置、使用和收益情况。基建和技改项目未经投资评审、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的,不予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未使用

5、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入账。对违规处理资产账务,资产及其收益不入账等行为,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市直预算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年初编报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凡与预算内容不符、超配置标准、程序不到位的,财政部门不予审批,政府采购部门不予受理,国库集中支付机构不予支付资金,相关部门不予办理资产许可、登记手续。  第十条资产处置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由财政部门统一按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划拨下属单位使用、对外投资、出租置换。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使用,须报经财政部门

6、审批,实行招投标管理,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凡资产处置、使用未经批准的,其收益或收入全部没收;未实行招投标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资产处置收益和“非转经”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统筹安排。资产处置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80%、差额拨款事业单位9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00%安排支出,主要用于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非转经”收入按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70%、差额拨款事业单位8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00%安排支出,主要用于单位事业发展。凡隐瞒、转移、抵顶收入的,全额

7、追缴入库,对相关责任人追究法纪责任,并处以一定比例罚款。  四、账户管理及“小金库”治理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账户管理规定,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统一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系统。预算单位只设立零余额账户,确需另设银行账户的,须报经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批。对违规开立、使用银行账户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问责;对违规开立、使用账户提供便利的金融机构,减少财政性资金存款,屡查不改的,取消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资格。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私存私放资金、资产和有价证券,账外设账逃避监管,私设账户等

8、,均属设立“小金库”的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凡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非法收费、罚款、摊派所得,未按规定缴存资产处置、出租收入,经营收入等且未纳入账簿核算,以各种名义套取资金等方式转移为账外资金的,一律予以没收,对单位处以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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