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国、日本公司法发展现状及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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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美国、日本公司法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讲座)作者:王保树、黄建初、肯.斯科特、滨田道代、陈甦  阅读193次更新时间:2011-6-22  主持人王保树嘉宾黄建初,肯.斯科特,滨田道代评议人陈甦王保树:很高兴参加公司法改革国际峰会,下面介绍一下今天第一单元的嘉宾,第一位是黄建初先生,这位是肯.斯科特,是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这位是滨田道代,她是日本名古屋大学教授,现在我们开始有请黄建初先生做第一个专题的演讲。大家欢迎。黄建初:尊敬的各位专家,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根据王保树先生的安排我第一个发言,我发言的题目是《中国公司法的新发展

2、》。为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中国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10月27号审议通过了公司法的修订案,修订以前的公司法是93年由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从94年7月1号起实行的。公司法是市场经济重要的基础经济法律,关系一个国家的经济秩序,它的修订关系全社会的整体利益。11年前的公司法的颁布、实行应该说对规范我国的公司行为、对保护公司的权利,推动国有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同时我们要看到,由于我们中国的公司法是在国家刚刚起步建立市场经济体系的时候实行的,因此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也存在着缺陷。11年

3、来,我们国家的改革在不断地深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企业结构,证券市场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因此修订以前的公司法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中国经济的市场化、国际化发展的需要。这次公司法的修改应该是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认真总结了11年来公司法的经验、教训,调整了有关的秩序,使公司法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提高我国经济的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黄建初:第一,新公司法进一步增强了公司制度,鼓励、推动公司设立、公司发展。主要在6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降低了公司的注册数额,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10万元降到

4、3万元,还可以按照法定的比例转让股份。二,扩大了出资财产的范围,公司法的规定必须要有必要的弹性和包容性,以适应实际需要,新公司法采取概括结合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土地产权,也就是说只要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可以用货币评估做价,并可以独立转让的财产就可以作为股东的资产。三,新公司法只规定货币出资比例最高可为公司注册资本的70%。四,是放开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新公司把原来的对外投资额不能超过公司股东50%的限制放开。五,保留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定方式。六,确定了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第二,新公司

5、法对贯穿公司理念,改善公司结构,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完善,并且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运营中扮演重大角色,以及在解散、清算后收回公司财产权。二是由公司章程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三是公司章程约定的效率优先,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约定按照股东分取权利,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决定合法继承人是否继受股东的资格。四是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每个股东都可以拥有权利。五是新公司法强化了对董事长权利

6、的制约,细化了股东会的权力。六是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七是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义务。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或者行政章程规定的形式应承担赔偿责任。八是,公司董事执行公司决策的行为如果是违反法律或者章程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效保护股东利益。第三,新公司法进一步健全了公司股东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保护投资,维护公平的社会经济秩序。在我国公司实践中存在着股东利益保护的不平衡的现象。有些大股东长期不向其他股东分配利润,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没有合法取得救济的渠道。特别是上

7、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关联关系,掏空公司,这样都挫伤了小股东的积极性。新公司法借鉴国外的通行法律规定,赋予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的权利。二是公司连续五年盈利而不分配红利,股东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以及不解散公司的决定持反对意见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三是公司经营管理如果发生困难,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它途径不能解决,出现公司僵局难以进行经营的,有10%的股东就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为了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公平的秩序,借鉴发达国家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股东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承

8、担连带责任,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公司解散和清算的功能。公司监事会当中应该有公司职工的代表,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条件,公司代表代表公司职工对劳动报酬和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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