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内侵权赔偿的司法可得性[余文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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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婚内侵权赔偿的司法可得性——基于现行法律制度的辨思*作者系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研究室主任。联系电话:13905940207;电子邮箱:ywt0207@163.com;通讯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东园东路市法院;邮政编码:351100。学者们关注与论争的焦点集中于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内侵权赔偿问题,司法实践遇到的也主要是这方面的诉求。故本文以家庭暴力引起婚内侵权赔偿为视域,然其意义并不限于此。余文唐*[内容摘要]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内侵权赔偿诉讼请求,是否被我国的现行法律所允许?在此问题上,不论是法学理论界

2、还是司法实践界,也不论是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的反对者还是主张者,都普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法律误读。这种误读主要体现在误认为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否认婚内侵权赔偿制度,并且停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传统认识上。而实际上,婚姻法并无对家暴的婚内侵权赔偿作出规定,不存在排斥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赔偿规定适用于婚内侵权赔偿的问题;相关司法解释也只是针对婚姻法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作了反面解释,同样没有否认基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而提起的婚内侵权赔偿请求;可以根据物权法的新规定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进行婚内侵权赔偿,但婚内侵权

3、赔偿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足够赔偿为限。最后的结论应当是:离婚损害赔偿与婚内侵权赔偿这两个制度,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以并行不悖;家暴受害人可以基于婚姻法或民法通则规定,在离婚损害赔偿与婚内侵权赔偿之间作出择一请求。[关键词]家庭暴力婚内侵权赔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择一请求完整的婚姻侵权赔偿制度,应当包括婚内侵权赔偿和离婚损害赔偿两大类。“婚内侵权赔偿”与“婚内赔偿”在本文通用,“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赔偿”亦同。这不仅仅是理论上的理想追求,更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司法的鲜活实践。而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

4、定,本可以涵盖并适用于该两种赔偿。但在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赔偿后,是否排斥了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在婚内赔偿上的适用?对此持肯定结论的论者相当之多,而且不论是婚内赔偿制度的反对者还是主张者皆然。尤其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出台后,这种认识更是得到普遍强化。于是,因家庭暴力而提起婚内赔偿的起诉每每-6-被驳回,完善婚姻法中的婚姻赔偿制度和修改相关司法解释的呼声迭起。同时,基于婚内不得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传统认识,在如何克服这一“阻碍”上,论者们提出婚内判赔离婚执行、通过调解而以协议方式或者借鉴国外非常财产制宣告而改定财产制等诸多

5、设想与建议。那么,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或框架下,婚内赔偿制度是否真的被否认?婚内是否真的不得分割共有财产?婚内赔偿与离婚赔偿这两个制度究竟是不是并行不悖?笔者在法谚“使法律和谐的解释是最好的解释”的鼓动下,试着对前述问题进行辨思,以期从司法论或解释论上寻得合适的答案。一、关于所涉法律规定的相互关系与家庭暴力引起的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婚姻法第46条、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8条。该三法条分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6、(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三者的关系,许多论者认为它们之间存在着法律冲突,主张按照立法法已作规定的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规则,适用特别规定。具体地说就是:其一,否定婚内赔偿的论者往往基于婚姻法否认婚内赔偿的误识,认为在是否允许婚内赔偿上婚姻法与民法通

7、则存在冲突,应当适用婚姻法的特别规定;其二,主张婚内赔偿的论者基于与否定论者同样的误识,但认为婚姻法规定与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相冲突,应当优先适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特别规定。本文认为,前述观点起码存在这样两个方面的问题:误解婚姻法规定和误用特别优先规则。婚姻法并无规定家暴的婚内赔偿,而无规定不等于否定。这里起码存在两种可能:一是以规定离婚赔偿来否认婚内赔偿;二是因为民法通则已有侵权责任规定而无须另行规定。究竟立法本意为何,这是很难探究得清的。法律解释的实践证明,在这方面往往是见仁见智、各说各理。更何况即使探明了立法本意,

8、按照主客观相结合解释论尤其是目的解释论的主张,也要考虑甚至需要基于现实社会而作出“与时俱进”式的妥当解释。既然婚姻法对婚内赔偿没有作出规定,也难以或不宜仅仅以探求立法本意来确定婚姻法对婚内赔偿的态度,那么就不应该妄言婚姻法与民法通则在婚内赔偿上存在法律冲突。至于婚姻法与妇女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的关系,不仅存在着和婚姻法与民法通则之间同样的问题,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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