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笔记4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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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律思想史笔记(四)  一.汉初黄老思想  1. 背景:秦朝的灭亡宣告法家学说的破产。汉初的统治者批判专任法治的法家思想,而主张无为而治的黄老学说。黄老之学产生于战国中期,发展于齐国,汉初统治者将其作为施政的指导思想,并推行于政治生活中。早期的黄老思想具有明显的道法结合、以法为主的性质;而汉初的黄老之学不仅仅是先秦黄老学说的简单再版,而是儒道法三家相互渗透的产物。  2. 内容:  (1) 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统治者要遵从人道和天道,轻徭薄赋和慎行  (2) 文武并用、德刑相济:靠武力可以夺取天下,但是不能以此保住天下;所谓文武并用,

2、从法律上讲就是要德刑相济,主张德为先,刑为末  (3) 罚不患薄、约法省刑:专政任刑既不利于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也不利于缓和阶级之间的矛盾;表现最突出的是汉文帝①废除“连坐”②废除“诽谤妖言”罪(使无罪者免遭杀戮;使皇帝能够听到真正的声音)③废除肉刑,以笞刑代替  (4) 奖励农耕、轻徭薄赋:促进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农为本;一方面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如果老百姓四处流散,统治者将不得民心  3. 作用:  (1) 为两汉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重要基础,法制建设在吸收秦律的基础上有了自己的指导思想  (2) 

3、为由秦朝法家法律思想的统治转变为西汉中期以后儒家法律思想的统治发挥了过渡性的桥梁作用  二.董仲舒  1. 简历:董仲舒是西汉中期儒家公羊学派的大师,今文学说的创始人;他生活在汉武帝时期,也就是西汉王朝的鼎盛时期,当时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中央集权得到巩固和加强,但汉初的社会矛盾依然存在,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开始尖锐和激化,汉初统治者所标榜的“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已经过时;董仲舒的思想体系恰恰适应了当时统治阶级的需求,为巩固封建统治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思想体系;它是先秦儒家思想在新时期的发展,但董仲舒所鼓吹的“儒术”与传统儒术已经有明显

4、区别;吸收阴阳五行和黄老思想中适合君主集权的学说,建立新的儒家神学思想体系;以孔孟思想和荀子思想为主,吸收其他各家有利于封建统治的思想,建立新的儒家思想体系,其中包括法家的君主集体思想和重法思想以及阴阳家的“五德终始”说,把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神秘化和绝对化  2. 内容:  (1)“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与“一统纪”、“明法度”(维护皇权的《春秋》汉统说):把孔子的大一统思想和法家的君主集权思想捏合在一起,力求加强君权,主张封建大一统必须“一统于天子”;君臣关系是“强干弱枝”、“大本小末”的关系;加强君主集权和维护封建大一统的关键在于统一思想

5、,采取儒家仁义、礼治学说,用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的主张;只有禁绝异说,用儒家学说统一思想,才能统一制度、统一法令,使上下有所遵循;这种大一统思想对加强君主集权和巩固封建统治起了重要作用  (2)君权神授、法自君出:(天人感应论)天是有意志的、至高无上的人格神,人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创造者和最高主宰,人的形体、构造和情感与天相同,天不仅是人的创造者,还时刻关注人的活动,人的活动同时也影响天的反应;天人感应论实际上是为君权神授提供理论基础,对天的神化最终是为了对地上的君主的神化,“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为也”,君主实际上是天在人世间的全权代表,“

6、王者,承天意以从事”;加强君权的同时也要对君权有所限制,使君主不能偏离正道而胡作非为,强调君主受天的监督,“以人随君,以君随天,王道配天”,这里的“天”是封建统治秩序的代名词  (3)三纲五常:以天人感应论论证封建伦理纲常的合理性和永恒性  ① 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用阴阳五行说加以论证(“阴者,阳之助也”,阳,永远处于主导地位,阴,永远处于从属地位);三纲中最重要的是“君为臣纲”,是第一纲,后二个服从君权,三纲分别代表封建君权、族权和夫权,再加上神权,则代表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同时也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

7、绳索;三纲是纲常名教的核心,也是封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  ② 五常:仁、义、礼、智、信;是处理人际关系的永恒不变的准则;是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关系的基本准则  ③ 三纲是伦理,五常是个人的德行;三纲五常是董仲舒法律思想的核心,也是封建统治思想的核心,成为社会立法司法的根本原则  (4)德主刑辅:基本精神是强调教化,主张以“仁义”代替严刑;犯罪的根源在于统治者的过度压榨,使得人民失去生路,因此,减少和防止犯罪要靠“德治”,即减轻租赋和加强教化,同时也重视刑罚的作用,总的说来,先德后刑;其中的重民思想是积极因素;道德教化和法律在不同的领

8、域发挥着相同的作用,即“其事异域,其用一也”;董仲舒所提出的德教内容没有超出孔孟,目的在于削弱诸侯,加强中央  ① 从阴阳五行论证德主刑辅说,“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给德主刑辅说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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