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生育保险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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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生育保险试行规定员工生育保险试行规定员工生育保险试行规定员工生育保险试行规定员工生育保险试行规定员工生育保险试行规定员工生育保险试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城镇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保障城镇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本规定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城镇

2、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各为一个统筹单位。市城区的市直和中央、省属单位参加市本级统筹;区属和中央、省属单位在区的独立分支机构参加区统筹;私营企业和隶属关系不明确的单位。参加当地统筹。  第四条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协同做好与生育保险相关的工作。财政、地税、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1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

3、基金的利息收入;  3生育保险费延迟缴纳的滞纳金;  4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不得减免。生育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  第八条生育保险缴费费率需要调整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试行条例》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本实施规定实施日、新设立的单位应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  第

4、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财务和会计管理规定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以下渠道列支:  1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单位综合财政预算中列支;  2财政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按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差额部分在单位自备资金中列支;  3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单位自备资金中列支;  4企业在税前列支。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

5、定期对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生育保险费缴纳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生育保险费征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本规定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4护理假津贴;  5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职工生育或流产享受下列规定生育保险津贴和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生育本人

6、生产或流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除以月计薪天数计算。职工生育津贴和配偶护理假津贴按日计算。  1正常生育的享受9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28周流产的享受4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享受9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  3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生育女职工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护理假津贴。  第十九条职

7、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  1生育医疗费包括怀孕、生育和流产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  2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引产手术的医疗费用。  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未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应享受医疗保险的部分。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伴有并发症、合并症治疗的其增加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二十条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一定比

8、例支付。并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医疗服务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1不符合国家、省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  2不符合本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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