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行政化革新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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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行政化革新建议高校行政化革新建议高校行政化革新建议  一、营造舆论氛围,巩固改革的民意基础  广泛开展讨论和思想交流。以社会各界对高校行政化问题的密切关注和广泛热议为契机,通过高等教育与学术界知名人士的专业宣讲和大众传媒的正确引导,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场关于大学“去行政化”的专题讨论和思想交锋,并借此时机加强对全社会的“大学启蒙教育”,使社会各阶层对“大学何谓”、“大学何为”、“学术何谓”等大学发展的基本认知问题和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教授治校、学术本位等经典的大学理念、大学精神、大学制度与大学文化形成更全面的认识和更深刻的理解,大学的“去行政化、趋学术化”变革提供或不可缺的民意基

2、础和舆论支持。  针对不同群体采取差异化宣传措施。对于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其相应的专业培训及同高等教育界专业机构与人士的合作,促进其积极转变高等教育行政观念,尊重和遵循教育与学术逻辑,遏止高等教育领域的“工程化”决策思维和“项目化”政策设计,依法治教,减少对大学教育与学术的不当行政干预。对于其他社会机构和普通公众,应通过专业宣讲与媒体传播加强其对大学和学术的理解与认知,使其在高等教育发展相关议题上形成正确的认知。  二、加强高等教育行政层面的行政立法,促进高校内部组织变革与制度创新  加强高等教育行政立法,规范高等教育行政行为。依据大学教育与学术发展的内在规律,政府有必要在高等教育界

3、人士的参与下,以现行《高等教育法》等相关基本法律为依据,制定和施行“高等教育行政规程”等据以规范政府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行政法规,明确政府高等教育行政职能的任务、目标、内容、边界、实现方式及规范要求等,明晰大学举办者与大学管理者的职权范围,确认大学作为自主办学者的地位与权力,廓清政府管理权和大学办学权的权力边界,减少和遏制高等教育行政领域的不当行政干预。与此同时,必须督促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切实转变高等教育行政职能,努力实现向行政立法、制定规划、财政拨款、政策支持、质量监控、信息服务等核心职能的聚焦,推动其职能模式由“政府包揽型”向“政府监控型”的转向,实现政府与大学的关系由“

4、主导依附型”向“合作伙伴型”的转型。  完善有关高校领导体制和运作机制的法律法规。依据大学作为学术组织的根本属性及其教育与学术本位的运行规律,以现有《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制定和颁布符合大学组织属性及运行规律的“大学组织条例”,就大学的领导体制及其运作机制,大学内部的权力分配、机构设置、资源配置等基本组织问题作出更明晰的界定,从法制层面进一步确认大学的学术组织属性及其教育与学术本位逻辑,进一步明确大学组织内部学术权力的中心地位、机构设置、权力范围及其运行规范,为大学破解“行政主导、学术虚弱”的权力格局与运行趋向提供必要的法制依据。  三、加大试点单位的改革力度,为试点单位提供

5、框架性的制度方案设计  先行尝试大学人事制度方面的改革。在进行大学领导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政府主管部门不妨先期指导和推动大学人事制度方面的改革试验。其具体内容为:大学校长等领导职务实行“校长民选”的制度尝试,以破除校长委任制引发的大学领导层“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的畸形责任取向;落实《高等教育法》关于“教育职员制”的规定,在试点单位试行教育职员制,以遏制大学行政管理系统的主导趋向;适度引入国外的“终身教职制”,以高校学术骨干为基础试行骨干教师的终身教职制,在普通教师中仍然实行教师聘任制,为抬升大学内部的学术权力提供必要的人事保障。  开展教育经费拨付体制方面的专业化改革。在进行高等教

6、育行政体制改革的试点省份,可以尝试建立以专业中介机构为依托的财政性教育经费拨付体系。鉴于现行由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的财政性教育经费拨付体制存在着专业性不足、行政色彩浓厚、公平性受质疑、效能不高等问题,可考虑建立兼有组织大学教育学术绩效评估和财政性教育经费拨付职能的“半官半民”性的专业中介机构,由其在省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管下直接负责组织省管高校教育学术绩效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以绩效评估结果为依据向各高校拨付财政性教育经费,以确保财政性教育经费拨付的效率与公平。四、构建、完善并逐步实施符合现代大学发展规律的改革举措  制定大学章程。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召开全校教师大会、教职工

7、代表大会的基础上制定本校的大学章程,经本校教师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及学校主管部门核准后颁布实施。作为学校管理的“基本大法”,学校章程应就本校的办学定位与指导思想、领导体制与运行机制、学术与行政管理体系、重要学术与管理职务的产生与监督、学校办学经费的分配原则与程序、学术与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教职员工的权力与义务等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据此规范学校的运行和管理。  实行以教授委员会为基础的学系主任/学院院长负责制。在学系/学院的范围内以学术声望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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