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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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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教养制度缺点及改进探求论文劳动教养制度缺点及改进探求论文劳动教养制度缺点及改进探求论文劳动教养制度缺点及改进探求论文劳动教养制度缺点及改进探求论文劳动教养制度缺点及改进探求论文劳动教养制度缺点及改进探求论文劳动教养制度缺点及改进探求论文 劳动教养作为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重要司法制度,自创立以来,矫治了数百万违法人员和轻微犯罪人员,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减少预防犯罪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劳动教养制度在实施依法治国进程和与国际司法制度的接轨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原有的理论、制度、经验与
2、模式的缺陷日渐凸现,改革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笔者就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作一简要探讨,与众位同仁商榷。 一、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 劳动教养制度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中央的两次《指示》创办的,是一项政策性措施。作为其基本规范依据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从法理上讲,缺少部门法基础,只是具有“准法律”性质的行政法规。同时《决定》和《补充规定》无论从行文结构,还是从文字表述内容看,不像是一部单行法,而更像是一份政策性文件。尽管后来国务院又批转了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作
3、为现行劳动教养制度运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在原有立法规范的基础上作了修补性努力,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劳动教养法制化问题。随着以部门法的法典化运动为标志的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一些地方性法规,也不时对劳动教养工作作出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这些规定或前后不一、或相互矛盾,有的甚至与基本法律的规定相抵触,执行时或无所适从、或“执法犯法”,可谓“法出多门”。“劳动教养只有政策,没有法律”的观点虽有失偏颇,却从侧面说明了劳动教养制度缺乏充分的法律作为支撑。 现行劳动教养制度与刑事法、行政法的矛盾与冲突日渐显现。19
4、82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应属于行政法规,因而劳动教养只能被认为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但《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七种行政处罚种类中,并无“劳动教养”的规定。第64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由此可见,《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作为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没有立法设定“劳动教养”之前,显然与其上位法冲突。另外,《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
5、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10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行政处罚”。《立法法》第8条第五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作为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4年的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都是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组成,制定主体不一,效力等级参差不齐,没有一部基本法律对劳动教养作出规定,作为一种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制度的存在,直接与《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的规定冲突。 劳动教养教的处罚程度与刑罚相比有失公平,有悖于立法精神。《劳动教养办法》第1条指出:“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
6、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就其期限来说与刑罚中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本相当,因为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中明确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至三年,特殊情况下还可延长至4年。而被判处拘役、管制、缓刑的罪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比劳教还要短。从执行的场所看,依据刑法,已构成犯罪而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在原居住地放在社会上进行改造、工作、学习,即使判处拘役的罪犯,一般在当地专设的拘役所或看守所里就近执行,每月可回家一至两天;而被判处劳教的人,则需收容于专门的劳教场所,节假日也只能就地休息。从政治权利来看,根据《办
7、法》第十九条规定,“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剥夺政治权利”属刑罚种类附加刑的一种,相当一部分罪犯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由此产生这样的问题: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受处罚,可能往往比刑事处罚还要重。有时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被诉至法院可能被判处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而从犯由于不够刑事处罚而被处以1—3年的劳动教养,远远超过主犯的羁押期限。因此,许多劳教人员觉得冤,认为劳教还不如被判刑,判刑可能比劳动教养还要轻。实践中,也确有劳教人员转捕,以求得由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结果获得缓刑或短期判决,很快就予以释放。由此可看出,劳教的处罚程度,
8、从某种意义上讲,比刑罚还要重。根据立法精神,行政处罚程度应低于刑事处罚。因此,《办法》的立法精神值得商榷。 劳动教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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