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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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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飞航服务总台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8-11-23【正 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飞航服务总台组织规程 第1条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为办理飞航服务,设置飞航服务总台。 第2条 飞航服务总台掌理飞航情报、飞航管制、航空通讯、航空气象、助航等作业与服务之执行及有关设备之管理与维护事项。 第3【法规名称】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飞航服务总台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8-11-23【正 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飞航服务总台组织规程 第1条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为办理飞航服务,设置飞航服务总台。
2、第2条 飞航服务总台掌理飞航情报、飞航管制、航空通讯、航空气象、助航等作业与服务之执行及有关设备之管理与维护事项。 第3【法规名称】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飞航服务总台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8-11-23【正 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飞航服务总台组织规程 第1条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为办理飞航服务,设置飞航服务总台。 第2条 飞航服务总台掌理飞航情报、飞航管制、航空通讯、航空气象、助航等作业与服务之执行及有关设备之管理与维护事项。 第3【法规名称】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飞航服务总台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8-11-
3、23【正 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飞航服务总台组织规程 第1条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为办理飞航服务,设置飞航服务总台。 第2条 飞航服务总台掌理飞航情报、飞航管制、航空通讯、航空气象、助航等作业与服务之执行及有关设备之管理与维护事项。 第3【法规名称】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飞航服务总台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8-11-23【正 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飞航服务总台组织规程 第1条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为办理飞航服务,设置飞航服务总台。 第2条 飞航服务总台掌理飞航情报、飞航管制、航空通讯、航空气象、助航等作业与服务之执行
4、及有关设备之管理与维护事项。 第3条 飞航服务总台设左列各单位: 一技术室:掌理供应计划,飞航服务设备建立及改善计划之审核及各项技术资料之研究处理等事项。 二总务室:掌理文书、庶务、出纳及公共关系事项。 三台北飞航情报中心:掌理飞航情报资料之搜集、整理、研究、处理、飞航公告之发布及飞航谘询服务等事项,并得在适当地点,设置飞航谘询台。 四台北区域管制中心:掌理台北飞航情报区内,中外军民航空器之区域管制,及出入飞航情报区查核管制等事项。并得视业务需要在未由本台设置塔台之机场设置近场管制台,处理各该机场近场管制事项。 五台北通讯中心:掌理中外军民
5、航空器动态资料,航空公司与航空器及空军各基地间之飞航资料以及国内外气象资料传递等事项;并得视业务需要,在适当地点设置通讯台,处理各该地区航空通讯服务事项。 六台北气象中心:掌理台北飞航情报区内中外航线、天气预报、气象资料之供应及其谘询服务等事项;并得视业务需要,在适当地点,设置气象守视台及气象台,处理各该地有关航空气象之守视及服务事项。 七供应库:掌理器材之申请、提运、储存、分配及供应等事项。 八塔台:在各机场设置塔台,掌理各该机场管制作业,并得视业务需要兼理本机场近场管制作业,如兼理近场管制则称近场管制塔台,设置在国际机场之塔台得管辖附近国内机场之塔台。 九
6、电脑中心:掌理自动化设备之维护及自动作业系统设计、程式设计等事项,设置工程、系统、程式等组分别负责各有关业务。 一○装修区台及其有所属之作业台:分区设置装修区台及所属作业台,掌理各该地区内之助航、航管、通讯、气象及动力设备之管理及维护事项;置助航设备、通讯气象设备、动力设备等组,分别负责各有关业务。 民用航空局得视实际业务需要,报经交通部核准增减飞航服务总台设置之单位。 第4条 飞航服务总台置总台长,综理台务,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人员;副总台长,襄助总台长处理台务。 第5条 飞航服务总台置主任、副主任、区台长、副区台长、塔台长、副塔台长、工程师、
7、组长、台长、主任管制员、主任报务员、主任气象员、主任航询员、副工程司、帮工程司、电脑工程员、管制员(或助理管制员)、预报员、工务员(或助理工务员)、观测员(或助理观测员)、报务员(或助理报务员)、航询员、系统设计员、程式设计员、组员、办事员、书记。 第6条 飞航服务总台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组员、书记、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兼办统计事项。 第7条 飞航服务总台设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组员、书记,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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