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治安联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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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部门----治安联防费2009年01月05日15:24:52来源: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文号:粤府[1990]8号 公安部门----治安联防费收费项目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收费依据备注治安联防费省政府  省政府粤府[1990]8号、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41号、粤价[2005]127号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审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41号文出台以前没有出台或已经取消治安联防的,不得新出台或恢复收费,对渔民免征。(1)暂住人口治安联防费省政府人·月最高2.5粤价函[2003]41号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41号前没有向当地居民

2、收取治安联防费的地方不得开征。  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粤府[1990]8号 第一条   为加强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建设,发挥群众性自防自治的作用,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群众治安联防组织是指居(村)民委员会组建的治安联防队、治安巡逻队、护街、护村队等不同形式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第三条   群众治安联防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辅助的力量,受当地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在治安防范业务上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任务是:(一)宣传教育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落实群众性防盗、防火、防破

3、坏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措施;(二)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安全检查,维护当地的治安秩序;(三)在发生治安事故、案件时,提供有关情况、线索,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保护现场,查破案件,发现现行违法犯罪人员将其扭送当地公安机关;(四)配合有关部门及时疏导和调解民间纠纷;(五)向公安机关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第五条 各级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群众治安联防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参加群众治安联防。第六条  治安联防队员应挑选热心于公益事业,思想作风正派,有一定政策法律知识,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治安联防队员应经当公安派出所审核。第七条  群众

4、治安联防组织要建立、健全教育训练和考核奖惩等制度。第八条  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及其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第九条  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及其成员,不能行使公安机关的职权,但可协助公安人员执行公务;不着警察服装,不配发武器,但在情况需要时,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当班执勤的治安联防队员可配备非杀伤性的防卫工具和通讯、报警用具。第十条  治安联防队员执勤时应配带明显标志,持身份证件。第十一条 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及其成员的活动经费和经济报酬,实行“民筹公助”的办法,主要从受益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治安联防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第十

5、二条 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向受益单位和个人收取治安联防费的标准,必须经当地物价部门审定后,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此项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用于治安联防所需的各项开支,并定期结算公布。第十三条 对积极参加群众治安联防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抓获案犯的治安联防队员,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四条 治安联防队员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致伤、致残或死亡的,除给予奖励或记功外,所需的治疗费、生活补助费和抚恤经费,可在收取的治安联防费中开支或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第十五条 对违法乱

6、纪的治安联防队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城乡治安保卫委员会和保安服务公司的职责和任务,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暂住人口收取治安联防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41号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取消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后有关情况的报告》[粤公(报)字〔2002〕84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已依据《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粤府〔1990〕8号)向当地居民

7、征收治安联防费的地方,可参照当地居民的收费标准对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收取治安联防费,用于社区群防群治工作。此收费为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2.5元,全年不超过30元,具体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治安联防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应委托银行代收,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根据中治委、国家计委、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国家计生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暂住人口管理性收费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综治委〔2002〕14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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