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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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邵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营运秩序,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年第60号令)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7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名词释义】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指

2、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方式事先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服务区域】-5-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范围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乘平台不得提供跨省市、跨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第四条【合乘出行提供者服务规范】合乘出行服务提供

3、者通过合乘平台提供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驾驶员应有3年以上驾龄,提供合乘车辆必须是驾驶员本人所有,具有本行政区号牌且检验合格的7座及以下小客车。(二)在合乘平台实名注册,并提供合乘出行车辆的车牌号码、车型、年检记录及保险状况等信息。(三)合乘出行实际驾驶员、车辆必须与平台注册登记的驾驶员、车辆一致。(四)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实行次数限制,分摊部分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得超过2次;免费互助的不受次数限制。(五)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为合乘人提

4、供安全出行服务。(六)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并鼓励乘客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五条【分摊费用】合乘出行分摊费用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和合乘平台信息服务费,由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数平均分摊。-5-合乘出行分摊费用的计算方法应当在合乘平台上明示,根据合乘出行提供者登记的车型、排量,参照工信部发布的车辆综合能耗标准计算能耗成本费用;根据合乘人合乘的里程计算路桥通行费;乘平台信息服务费按次收取。合乘出行总分摊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车每公里运营价的50%。第六条【

5、合乘平台服务规范】合乘平台提供合乘出行信息服务,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合乘平台在本市开展合乘信息服务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办公场所及联系人、具备与服务业务相适应的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并提供电子支付结算协议以及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保障制度等相关资料,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按要求实时、完整地提供合乘数据。合乘数据包括合乘出行提供者的车辆、驾驶员、出行计划等。车

6、辆信息包括车牌号码、出行时间、起讫地点、行驶线路、费用、出行次数等;驾驶员信息包括驾驶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二)合乘平台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巡游车、网约车软件合并。-5-(三)合乘平台应当按照时间、线路基本相同的原则,为发布出行需求的合乘人提供信息查询或选择;应当限制合乘出行提供者查询合乘人出行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四)合乘平台应当提供合乘出行服务协议,合乘者响应后,须网签合乘出行服务协议,明确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人和合乘软件运营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五)合乘平台应当要求

7、合乘出行提供必要的身份、车辆登记信息。(六)合乘平台采集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人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合乘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合乘平台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七)合乘平台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受理合乘人的投诉。第七条【合乘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第八条【法律责任】-5-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

8、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禁止签订虚假合乘合同。违者,由有关部门按非法营运依法处理。合乘出行提供者违反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第五条之规定,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服务超过2次的,或合乘出行分摊费用超过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发生的道桥通行费和合乘平台适当信息服务费用的,按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法处理。合乘平台违反本暂行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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