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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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论文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论文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论文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论文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论文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论文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论文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论文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论文  一、拆迁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新拆迁条例的一个重要进步是引入了比例原则,“确需”成为征收的前提之一。然而实践中,“确需”或者被忽略,或者被无限放大变成“政府需要”。新拆迁条例虽然具体规定了属于公共利益的六种情形,但其第六种情形属于兜底条款,它的存在方便了行政机关随意认定并扩大了公共利益的范围,这种放大公共利益范围的现象成为践踏私权利的重要原因

2、。被征收人的主体范围只限于房屋的所有人,而使用人却被排除在外。这虽在一定程度上帮开发商降低了拆迁成本,但却与《物权法》相抵触,不符合实际情况。使用人等用益物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这也成为拆迁矛盾频发的诱因。  二、拆迁制度存在不和谐因素的原因  (一)拆迁补偿标准太低或者不统一  在实践中,地方上的拆迁补偿标准非常随意,并不统一,地域间、城乡间补偿差异很大,有些地方补偿标准甚至由当地政府决定。这在法治化日益得到广大民众认可的今天显然会成为冲突的根源之一。对于和拆迁方或与领导有关系的被拆迁人,补偿标准就给得很高;对于没关系的人,就随便给点钱了事。有些政府部

3、门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在征地拆迁中与开发商勾结,贪污、挪用征收拆迁补偿款,变相降低被拆迁户的补偿数额。另外,拆迁政策不公开,甚至因人而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政策的执行缺乏必要的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回迁要求很可能无法实现,被拆迁人购买同地段的房屋可能代价高于拆迁补偿几倍,加剧了拆迁人的住房负担。  (二)拆迁进程过急,未能协调好各方利益  征地拆迁工作由基层政府属地负责,上级政府往往施加高压,限期完成。地方党政领导对中央城镇化政策存在认识误区,为了实现政绩,急功近利,人为过快地推进,致使强拆和冲突难以避免。拆迁过程中行为粗暴,行政优先,不顾被拆迁人利益

4、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危害党群关系。新拆迁条例未明确规定强制拆迁程序,导致司法实践上程序混乱,而且强制拆迁属于非诉程序,更需要对程序上加以控制,保障被拆迁人的听证权和陈述权,实现看得见的程序正义。  (三)司法机关受地方政府干预,办案缺乏独立性  有些地方司法机关对暴力强拆行为的起诉不受理,公安机关对强拆行为不立案、不出警。一些法院内部抬高“立案门槛”,法官对立案材料的审查突破了“形式审查”的要求,用各种理由拒收起诉材料。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等来源于政府财政部门,因此地方政府干预司法审判过程很难避免,贪污受贿现象也可能发生,无法保证审判

5、的独立和公正。司法机关在无法独立、公正裁决的情形下,往往会策略性地选择沉默。  (四)政府将拆迁“外包”容易引起拆迁方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暴力冲突  强制拆迁蕴含着利益不平衡的矛盾,可能引发群体事件。而将拆迁外包给拆迁公司虽节约了成本,但有些拆迁公司无视被拆迁人利益,致使矛盾升级。拆迁公司跟被拆迁人谈比较容易实现目的,出于利益考虑,拆迁公司很可能压低征拆补偿成本,而政府也能借以推卸责任,出现了事故和责任就抓几个行凶的社会无业人员。百姓不愿意征地拆迁,有一方面原因是对于“厌恶型公共设施”如垃圾焚烧发电厂、变电站等所有人都需要但谁也不想建在自己家门口的公共建设项目,还

6、有化工厂、核电站等公众具有恐惧心理的经济发展项目。了解了不愿拆迁的心理动因,就应杜绝暴力强拆事件,遵循法定程序,从合法性与合理性出发来公平公正地协调各方利益。  (五)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和维权成功者的示范效应增加了拆迁成本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给拆迁人提供了维权的法律依据。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也有可能加剧维权行为与暴力拆迁之间的激烈冲突。而面对违法强拆,被拆迁人采取上访、暴力对抗的方式一旦成功,被媒体报道后便会形成示范效应,这也是拆迁纠纷不断出现的重要原因。乃至一谈到拆迁,便会在人们头脑中出现政府暴力断水、断电以及强制推倒房屋的场景,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

7、力。  三、完善拆迁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与强制拆迁相关的配套制度的构建  1.明确公共利益的界定,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首先要明确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性拆迁的不同性质。公益拆迁属于具有公法性质的行政行为,而商业性拆迁中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是私法性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公益拆迁适用公法性质的法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商业性拆迁适用私法性质的法律,如《民法通则》、《物权法》和《合同法》等。由于公益拆迁在价格和强制拆迁上的优势,导致实践中很多地方政府打着公益拆迁的幌子来强拆,实质上却是经营性的非公益拆迁

8、,从而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只有公益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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