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开发商违反认购书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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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房地产开发商违反认购书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购房认购书为预约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在未来某个时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房产商违反认购书的约定没有与购房者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该是属于一种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关于

2、购房认购书的法律效力,有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所订立的合同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无法律效力。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虽然法律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不能预售,但由于签订预约合同是先于预售的一个阶段,我认为仍应按照合同法对合同效力判断的一般规定,至于取得预售许可只是房产商履行预约合同的条件之一,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因此案中涉及认购书的形式完全符合合同签订的标准,故应该认定为是有效的合同。5.1-9,,services,a

3、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本案中,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客观上使购房者丧失了购买住房的优先认购机会;而且,购房者也因认购书的签订对将来订立正式合同产生合理期待,从而放弃了在近似地段以近似价格购买相

4、近条件房屋的机会,应认定其存在财产上的损失。由于客观上双方无法继续履行该认购书,故房地产开发商除返还订金外,应酌情赔偿购房者对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合理期待造成的机会损失。我认为应认定房地产开发商在构成违约的前提下,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在考量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和房价变化态势以及双方当事人履约情况的基础上,酌情确定房地产开发商赔偿购房者经济损失15万元(原因在下边)。至于购房者主张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房屋差价的损失额,我认为该主张缺乏合理性。一方面,涉案认购书针对的主要义务是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不直接涉及确定的财产利益,与违反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产生的赔偿责任存在法

5、律性质上的差异;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商违反认购书时,当事人双方未就正式合同的内容进行磋商,本约尚未成立,从认购书到正式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其中的不确定因素仍较多,与违反正式合同相比,当事人最终获得全部履行利益的可能性还较小。还有,从实际情况讲,并非开发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是因为政府审批手续等原因造成无法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认购书约定购房者支付的认购金15万元,如开发商违约,仅失去优先认购权,认购金仍可全额退还。因此购房者不应获得全额房屋差价的损失额。根据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

6、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订金不适用于定金权利的。既然想

7、要开发商给付购房者30万元,与其用定金法则不如适用返还订金15万元,并给付经济补偿15万元。且该案的特殊性在于购房者缴纳的订金为15万元,双倍返还给付30万元后,改数额可以补偿购房者的损失。如若涉及到缴纳的订金过少(如5000元,双倍返还过少,不足以补偿购房者损失)或者缴纳的订金太多,是否涉及定金超过合同标的20%等问题还需考虑。故双倍返还定金并不一定在同类案件中具有代表性。附相关案例:上诉人(原审原告):仲崇清。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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