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税务处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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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税务处理探讨摘要:随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及财政部关于股份支付的会计准则的公布,对股权激励的应用有推动作用,但是相关的税收规定还不明确。本文从股权激励政策主要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进行探讨,以期推动股权激励政策税务理论研究。关键词:股权激励;会计准则;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就我国现状来看,包括股票期权在内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激励方式推进得比较缓慢。原因为国家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指引,相应的会计核算也不明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及财政部关于股份支付的会计准则的公布,对股权激励的应用有一定的推动作用。2006年《

2、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颁布使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有了规范的会计处理准则。以此为契机,国内各公司纷纷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截至2006年底,我国共有近50家上市公司发布了股权激励方案。要使这一激励方式得到推广,相应的税收规定也应进一步明确。股权激励政策税务处理,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大税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财税[2009]40号),对股票期权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但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定股份支付的内容。一、从个人所得税上看在财税[2005]35号文件出台前,对于员工参与股票期权计划取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医药卫生论文发表---论文发表向导网江编辑加扣二三三五一六二五九七)环节和缴纳问题,税法并未明确规定。财税[2005]35号和国税函[2006]902号的出台,满足了上市企业在这方面的政策需求。根据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企业授予员工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股票期权在授予时,被授予人有选择放弃或实施在未来获得股票的权利,

4、所以其收益具有不确定性。行权时,员工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

5、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但存在问题是,财税[2005]35号文件仅是笼统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未能把员工细分为普通员工和高管(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两种,应针对两种人员作出不同时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由于《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高管购入本公司股票六个月内,不能卖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且上市公司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由于证券市场的波

6、动性,上市公司高管待授予的股份可转让时,现时股价低于成本价出现亏本,从而导致无所得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这有悖于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理。针对上述不合理之处,把员工细分为普通员工和高管两种。普通员工转让可行权的股票,不受六个月期限的限制,行权后即可在二级市场上卖出,行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执行;高管转让可行权的股票,受六个月期限的限制,在行权时,暂不计算缴纳(医药卫生论文发表---论文发表向导网江编辑加扣二三三五一六二五九七)个人所得税,而是推迟六个月后按可转让日的公平市场价减去买入价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七日内缴纳入库

7、。考虑到上市公司股票的稳定性,员工实施股票期权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金额巨大(个人缴纳超过100万元),建议可否采取均衡入库的原则,平均分为三个月缴纳。因为缴纳期限太短,员工在可行权日,纷纷抛售手中股票套现及时缴纳税款,导致公司股票非理性下跌,这样达不到实施股票期权的积极效果。二、从企业所得税上看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定股份支付的内容,即因实施股票期权在会计上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尚未明确可否扣除。(一)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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