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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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升医疗保险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19日  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险服务水平,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03号)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定点医药机构,是指已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3、证》的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护理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养老机构(单位)内设医疗机构,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或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则和程序评估通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医药机构。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制定、布局规划和监督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本统筹区范围内医药机构的申请,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择优选择的原则进行筛选,依据条件标准进行现场勘查,组织综

4、合评估,并根据“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谈判协商,向社会公示后将其纳入协议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开展协议管理活动。  第四条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应兼顾本市卫生服务规划和参保人就医购药需求,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护理院、养老机构(单位)内设医疗机构等承担公共卫生职能或民生实事项目的医药机构建设,促进基层卫生及医养融合事业健康发展。  零售药店协议管理规划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确定。合理布局:指在居民集中居住区、集贸市场、街道(镇)所在地和其他便民地点设置纳入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总量控制:以街道(镇)为单位,每1.2万常住

5、人口设1家纳入协议管理的药店,并根据行政区划的调整、居住人口的增加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协议管理总量,直至放开总量管理。  第五条医药机构申请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设置规划。  (二)医疗机构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单位内部卫生所应持有执业许可证);零售药店应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与之相对应的《营业执照》,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  (三)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医药服务、医药价格、社会保险法等各项法律法规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药服务管理制度。  

6、(四)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  (五)配备符合本市社会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六)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药品及(或)医用耗材进销存软件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制作“进、销、存”台账,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零售药店经营药品应按《药品GSP软件》要求进行电脑管理。  (七)执业经营场所稳定,具有合法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  (八)参加社会保险,本单位及职工应保尽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除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7、外,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提供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三级医疗机构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二)实际连续开展医疗服务经营满1年以上;经市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实际连续开展医疗服务经营满6个月以上(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  护理院:  (一)核定床位在50张及以上;  (二)有独立的护理病区;  (三)实际连续开展医疗服务经营满6个月以上。  社区卫生服务站:  (一)注册资金15万元及以上;  (二)由所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一体化管理;  (三)非自有房屋租

8、赁协议签订3年及以上,医疗用房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至少设诊断室、治疗室、输液室、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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