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归类身外之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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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门归类身外之物论文专门归类身外之物论文专门归类身外之物论文专门归类身外之物论文专门归类身外之物论文专门归类身外之物论文专门归类身外之物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绝对性身份根据概念;绝对性身份根据种类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社会表现为人的集合,本质上是意志的集合、意志的实现依赖于利用可支配的稀缺资源、法律上的支配,指自主作用,即主体可在客体上实现自己的意志、人身由要素组成,分一般要素和特殊要素、法律上的归属,指可在对对象的全部支配方式中,任意选择支配方式、主体的身份指主体的某种地位、相对身份权和绝对身份权都是因特定身份而专享的

2、权利、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著作财产权的客体仅仅是作品,而著作身份权的客体除作品外,还包括作者的姓名、死者的人身遗存不是死者的人身,也不是人身遗存权人的人身、主张死者的有形人身遗存属于禁止流通物、可支配之稀缺资源可分为已规定归属和未规定归属两部分等,具体请详见。  内容提要:有一类权利客体,如荣誉、作为著作身份权客体之作品、人身遗存、人体可逆性分离部分、效果意思等,既非财产,也非人身,而是主体专属之“身外之物”,应专门归类。对具体主体而言,专属“身外之物”具有固有性、专属性,准用对人身的规定,似可称“准人身”。  关键词:客体

3、/身份/人身/准人身  一、绝对性身份根据概念  社会表现为人的集合,本质上是意志的集合。意志是希望达到某种目的的心理状态。  意志的实现依赖于利用可支配的稀缺资源。在社会产生剩余劳动以前,各意志的实现资格是平等的,社会无须规定可支配稀缺资源的归属。社会产生剩余劳动后,占有他人的劳动成为可能,社会通过法律,规定了可支配稀缺资源的归属,以定分止争。对稀缺资源享有支配资格者即法律上的主体。被支配之稀缺资源即法律上的客体。未规定归属之可支配稀缺资源,即民法中的无主财产,除法律专门规定外,适用民法先占原则。  法律上的支配,指自主作用,

4、即主体可在客体上实现自己的意志,或者说,主体的意志可在客体上实现自己。所谓主体支配客体,其实是主体的意志支配客体。在法理上,欠缺行为能力人以监护人的意志为其意志。主体的意志是通过行为支配客体的。行为是意志的表现,是主观见诸客观的过程,需要特定的承担物。行为的承担物存在于意志之外,是意志的“表现介质”,必须受主体意志的支配,不能受其他主体的支配,否则主体的意志无法表现为行为,也就无法支配自己的客体,不成为主体的意志。主体即由意志及其“表现介质”构成。  这是主体的结构。民法中的“人身”范畴,其实就是指主体的“表现介质”。意志是主体

5、的核心和灵魂。人身是主体意志的载体,主体的存在形式。对主体而言,人身具有固有性和专属性。所谓固有性,即与特定主体同始终。所谓专属性,即只能由该主体支配。民法中所谓的人身属性,就是相对于特定主体的固有性和专属性。  人身由要素组成,分一般要素和特殊要素。一般要素分有形部分和无形部分。有形部分包括生命、健康、身体、行动等,无形部分包括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主体欠缺一般人身要素,将部分或完全丧失主体资格。特殊要素指主体的身份。主体欠缺特殊人身要素,将不成为该特定主体。  法律上的归属,指可在对对象的全部支配方式中,任意选择支配方式

6、。在现象上,归属关系反映的是主体与归属对象的关系。在实质上,归属关系反映的是意志和归属对象的关系。归属关系可分为专属性归属关系和非专属性归属关系。归属对象也可分为专属性归属对象和非专属性归属对象。非专属性归属对象,可由其他主体支配,有交换价值。此类归属关系发生财产权。所谓财产权,即非固有权利,非专属权利,本质上是具体主体因自己的行为而享有的权利。法律上之财产,即有交换价值之可支配稀缺资源。其中,可占有者为法律上之物;不可占有者包括智力成果和所有权以外之财产权。专属性归属对象,只能由归属者支配,无交换价值。又可分为两类。一是归属者

7、之主体资格根据,属主体之一般人身要素。此类归属关系发生人格权。所谓人格权,即具体主体作为一般主体而享有的权利;二是归属者特定化之根据,即主体之身份根据。此类归属关系发生身份权。所谓身份权,即具体主体作为具体主体而专享的权利。人格权和身份权同属人身权。人身权是具体主体之固有权利,专属权利,是具体主体因自身的存在而享有的权利。  主体的身份指主体的某种地位,其实是具体主体因身份根据的专属性归属而与其他主体发生的关系。这一地位属主体意志的“表现介质”,是主体的特殊人身要素,是主体人身的组成部分。主体的身份根据是主体发生身份关系的根据,

8、即主体特定化的根据,可分为相对性身份根据和绝对性身份根据。前者发生相对身份权,如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身份根据是专属性的特定行为,属人身范畴;后者发生绝对身份权,如荣誉权,其身份根据为荣誉。  荣誉是权威机关对特定主体的正式的、肯定的评价,是一种可支配的稀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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