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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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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强奸罪死刑量刑反思论文中国强奸罪死刑量刑反思论文中国强奸罪死刑量刑反思论文中国强奸罪死刑量刑反思论文中国强奸罪死刑量刑反思论文中国强奸罪死刑量刑反思论文中国强奸罪死刑量刑反思论文中国强奸罪死刑量刑反思论文 摘要:强奸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女性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将受到我国刑法的严厉制裁,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最高可判处死刑。笔者认为这本身是不合理的,应将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严格控制在所侵犯的权益的价值不低于人的生命的价值的最严重的故意犯罪的范围内,而强奸罪害恶性所允许的配刑限度绝对不包括配置死刑。所以,我国法律的这种严厉制裁是否合理,这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关键词:强奸罪
2、 一、强奸罪概述及强奸为何处罚之重。 强奸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发案率较高,社会危害性也很严重。强奸之所以被法律确定为一种严重的性犯罪,是因为强奸侵犯了妇女性的自由意志,并损及妇女的人身健康和人格名誉。[1]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了规定,它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上述情形作为加重法定情节之一。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处
3、罚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人们一般都会承认,单纯的强奸,也就是不对身体的其他部位造成任何伤害的强奸,对妇女身体充其量只造成轻微的生理伤害,但为何法律对这种犯罪的制裁会如此之重呢?这是不是意味着性器官在法律上比其他器官占有更重要的地位?为什么会对强奸的惩罚如此严厉,我想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极为重视维护强奸受害者的权利。 首先,从强奸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来看,它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自主决定自己的合法性行为,拒绝接受与其配偶外的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强奸罪的对象必须是女性,既包括14周岁以上的少女或成年妇女,也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关于强奸所
4、侵犯的客体,刑法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其一,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二,妇女性的自由权利;其三,妇女合法婚姻性行为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四,妇女的人身权利、身心健康、人格和名誉等。 其次,强奸的受害者是谁?一般认为当然是受害的女性同胞,但从实际生活来说,被强奸女性所受到的伤害主要不是来自于强奸行为本身,而是来自于一种强调婚前贞操和婚后贞洁的社会观念。根据这种观念,女性所提供的性资源会因遭受强奸而产生瑕疵,被强奸女性所产生的巨大心理压力正是来自于这种观念所折射的某种歧视。但我们不能否认其实被强奸妇女的丈夫同样更是受害人。因为在现代社会中强奸的受害者同样是拥有受侵性资源的某个男子。
5、这一观点,可能在法律上是可笑的幼稚的,但这就是现实,就是事实。美国著名经济分析法学家波斯纳认为,强奸在传统上就是被视为一种“性盗窃”,“强奸这种违法行为是剥夺了父亲或丈夫有价值的资财——其妻子的贞洁或其女儿的贞操”。 在我国,尽管强奸罪侵犯的不是他人的生命安全,而只是妇女的性自由权。但在我们这样一个非常重视妇女的性权利的社会,使妇女的性安全受到损害,无疑于取其性命。因此,我国刑法对强奸犯罪的死刑设置予以了保留。试想,要是没有贞操观念,社会对强奸的惩罚就不会那么严厉;要是没有贞操观念,强奸也不会对受害女性造成如此之大的危害后果。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
6、,刑法对该类犯罪采取如此严厉制裁的法理学及社会学根基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质疑。[2] 二、关于强奸罪适用死刑的合理性分析。 众所皆知,死刑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应将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严格控制在所侵犯的权益的价值不低于人的生命的价值的最严重的故意犯罪的范围内。而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最高可判处死刑的,笔者认为这是不合理的,本身就违背国际通例和死刑的配置标准。 按照《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死刑只得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按照《保证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护的保障措施》的进一步解释,“最严重的犯罪”应该是指造成致死或者其他及其严重的后果的故意犯罪。死刑只应分配于所侵犯
7、的权益的价值不低于人的生命的价值的犯罪的范围内。准确地说,应将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严格控制在所侵犯的权益的价值不低于人的生命的价值的最严重的故意犯罪的范围内。[3] 对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可否适用死刑,在西方社会,一些学者就认为,死刑对强奸犯罪而言显然是过分的刑罚,对之不应以死刑惩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另一著名法官高德伯格认为,对于强奸等性犯罪,刑法不应用死刑以威慑,尽管性的权利这种“价值”是非常重要的,但其再重要也远没有人的生命重要。[4]也就是说,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的权益价值显然低于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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