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与整改措施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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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与整改措施内容结构:1.事故性质的认定2.事故责任的划分3.事故教训4.整改措施重点难点:1.事故责任的分类及责任追究的规定2.整改措施第一节事故性质的认定事故分析和性质的认定,主要包括事故类型分析,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分析,事故性质的认定,事故经济损失分析等5个方面。  事故责任分析是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是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责任分析的目的在于使责任者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可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

2、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事故性质认定的注意事项:(1)区分事故的性质,事故的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2)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通过对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找出对应于这些原因的人及其与事件的关系,确定是否属于事故责任者;按责任者与事故的关系分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领导责任者。(3)事故责任分析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按确认事故调查的事实分析事故责任;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劳动组织、规程标准、规章制度、操作方法)及生产技术因素(如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

3、检修、),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事故隐患)的责任;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第一节事故性质的认定第二节事故责任的划分一、事故责任分类(1)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2)主要责任者 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②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③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

4、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3)领导责任者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①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②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③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④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⑤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5、第二节事故责任的划分二、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一)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特大火灾事故;②特大交通安全事故;③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④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⑤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

6、备特大安全事故;⑦其他特大安全事故。第二节事故责任的划分第二节事故责任的划分(二)对中介机构实行事故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第二节事故责任的划分(三)对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实行事故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8、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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