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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2010.11.29)》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原告: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市人,现住址:乌鲁木齐市人民剧场家属院被告:男,汉族,1966年2月6日出生,现住址:乌鲁木齐市建设路城基大厦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治疗费3501.05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门诊治疗费219元;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鉴定费810元;五、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交通费432元;六、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误工工资2312.75元;七、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经营损失费15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人系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好快乐音像行
2、个体经营户,在人民剧场附近经营音像制品。2010年6月19日中午14时许,我正在自己的店门口站着,本案被告人闫天俊叫我到他店里商谈事情,我一走进他的店门,他就破口大骂:“你不是男人,牲口毛驴子……等难听的话”,紧接着他边骂边挥起拳头照着我头部连打几拳,然后在我的左耳上重重的打了几拳,我当时天昏地转、头晕目眩,瞬间被闫天俊重拳打倒在地,并恶毒的说:“你等着我收拾你,你去死吧”。我被打伤后,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公安局法医鉴定,做出的乌公天检字(2010)第626号鉴定书,鉴定为轻伤。受伤后,在自治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至今,我左
3、耳仍有不适,听力下降的后遗症。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本案的过程中,闫天俊不但不思悔改,还在外面到处扬言说:不就打个人嘛,有什么了不起的。闫天俊在光天化日之下,在繁华的市场里当众对我公然进行殴打,以及到处扬言的嚣张行为,足以说明闫天俊目无法纪,主观恶性很强,现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查院依法对闫天俊提起公诉,体现了国家对受害人的充分保护。闫天俊故意伤害我的犯罪行为,给我身体上、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伤害,经济上受到了损失,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请人民法院依法对他做出刑法的处罚,并判决闫天俊赔偿由此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此致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
4、民法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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